湖北漢陽(今武漢市漢陽區)人,名炯,字炯之,以字行。1903年(清光緒二十九年)授同知,任上海道洋務翻譯。1904年起,任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讞員。1905年審理“大鬧會審公廨”案(亦稱“黎黃氏案”),不顧外國陪審員干涉,認定中國人無罪,名震上海。1907年任江蘇通州知州。1913年審理“宋教仁案”,使宋案大白於天下。1925年上海“五卅慘案”中,批駁工部局巡捕房指控,釋放愛國學生。1933年創辦上海佛教慈幼院,任院長。抗戰爆發後任上海慈善團體聯合救濟會常務理事。上海淪為孤島後,堅拒出任偽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