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0年第四批典型違法案件的通報》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20年05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20年第四批典型違法案件的通報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20年05月06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檔案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石家莊市園林局:
為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效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市場秩序,決定對2020年第四批10起典型違法案件予以通報。
一、承德市興德燃氣供應有限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建設的礦區環城區天然氣管網工程項目,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其行為違反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的規定,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171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安國市旭升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安國市建設的鴻翔歐景苑項目2#、3#樓,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7條的規定。依據《建築法》第64條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安國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河北麗達製衣有限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寧晉縣建設的河北麗達製衣有限公司年產400萬件服裝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3條、《消防法》第58條的規定。依據《建築法》第6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和《消防法》第58條的規定,寧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罰款476460元的行政處罰。
四、衡水星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超資質開發案
該企業在衡水市建設的愛琴海國際廣場項目,存在超越資質等級限制開發經營的問題,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0條的規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海港區尚宸房地產經紀服務部違規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案
該企業為秦皇島市海港區渤海家園2棟2單元406號房屋交易提供經紀服務時,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其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海港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邢台宏盛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預售案
該企業在威縣建設的宏盛唐城A區60#樓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其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299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河北旺達建築科技有限公司未採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案
該企業在衡水市冀州區建設的文軒佳苑小區項目,施工現場未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9條的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的規定,衡水市冀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廣宗縣康雅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採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案
該企業在廣宗縣建設的現代城新城項目,施工現場未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9條的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的規定,廣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河北隆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案
承德市隆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承建的隆化縣金地祥宇商住小區深基坑支護工程,屬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未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深基坑支護方案進行論證,其行為已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34條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十、海興超越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案
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檢查發現,該企業承建的海興縣欣苑小區2#、3#、9#、10#住宅樓存在:3#樓塔吊未使用專用開關箱,且動力電源未經過漏電保護器;擅自使用非原廠生產的標準節及附著裝置;塔吊部分滑輪防脫繩保護裝置失效,小車斷繩保護器損壞失效,固定小車鋼絲繩繩卡數量不足;3#樓安全通道設定長度不足;3#樓懸挑腳手架未按方案搭設,架體小橫桿缺失嚴重,與主體拉結點太少且不規範,剪刀撐未在全高度設定;電梯井內未按規範設定安全網,個別層井口未設防護等問題。其行為已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15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3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34條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8條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5日的行政處罰。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