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幹部。相當於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適用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 適用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
  • 條數:13
  • 發布時間:2005年
規定內容,發布時間,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幹部。相當於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述職述廉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沒有屆期的領導班子參照有屆期的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從實際出發,適當擴大參加述職述廉會議的人員範圍。
第六條 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徵求幹部民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如實反饋給本人。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意見,由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反饋。領導幹部本人也要通過談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七條 黨委(黨組)於本地區本單位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上一級黨委(黨組),並分別抄送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第八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要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有關情況;述職述廉後,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現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迴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根據黨委(黨組)意見,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第九條 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在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可以在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第十條 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的述職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規定,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5年12月19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