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落實述職述廉制度暫行辦法

北京大學落實述職述廉制度暫行辦法》於2007年1月2日正式發布,是北京大學關於述職述廉工作的管理制度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對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為創建世界一流大學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幹部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述職述廉的對象: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醫學部、院系、黨政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黨政領導。
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工作,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根據上級黨組織安排進行;醫學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校本部各院系、黨政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工作,由學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進行指導,各單位組織實施;醫學部所屬各院系、黨政部門、附屬醫院和其他直屬、附屬單位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工作,由醫學部黨委進行指導,各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條 述職述廉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沒有屆期的領導班子參照有屆期的執行。
第五條 述職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集體決策程式和規則、參加黨內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情況。
(三)就本人分管的領域,促進本單位事業發展方面提出的工作思路、採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實效情況。
(四)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等。
第六條 述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準則及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三)執行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禮金登記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情況。
(四)對分管工作內發生的違紀問題的處理以及對上級黨委、紀委交辦重要案件的查處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和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述職述廉的範圍和方式:
(一)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結合中央和教育部黨組對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的考核,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在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方式述職述廉,並接受民主測評或民主評議。
(二) 醫學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1、黨政主要負責人應作述職述廉報告,其他負責人以書面形式述職述廉。聽取報告人員的範圍是:醫學部所屬各院系、黨政部門、附屬醫院和其他直屬、附屬單位領導幹部、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工會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
2、屆中和換屆前,結合黨政領導班子的屆中和屆滿考核,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情況;述職述廉後,進行民主測評或民主評議。
(三) 院系、黨政部門、直屬、附屬單位黨政領導幹部
1、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作述職述廉報告,其他負責人以書面形式述職述廉。聽取報告人員的範圍是:教授、科級以上幹部、工會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上述人員人數少於20人的,全體教職工參加。
2、屆中和換屆前,結合學校對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的屆中和屆滿考核,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情況;述職述廉後,進行民主測評或民主評議。
(四) 醫學部所屬各院系、黨政部門、附屬醫院和其他直屬、附屬單位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範圍和方式參照第七條(三)規定執行。
第八條 述職述廉的程式:
(一)參加述職述廉的領導個人徵求分管部門和民眾的意見。
(二)根據述職述廉內容,撰寫述職述廉報告。
(三)召開會議進行述職述廉,並印發述職述廉書面材料。
(四)與會人員對述職述廉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或者民主評議。
(五)匯總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的結果,並向本人反饋。
(六)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條 述職述廉的要求:
(一)述職述廉工作,要結合年度考核工作、屆中和屆滿領導班子考察進行,每兩年開展一次。各單位應在述職述廉會議召開前5天報告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
(二)黨政領導要認真總結情況,查找班子和個人存在的問題,並廣泛徵求幹部民眾的意見。述職述廉材料的內容要真實可靠、翔實具體,避免空洞泛論,力戒空話、套話。
(三)參加民主測評的同志要客觀公正,事實求是,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四)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後十天內,各單位要將工作情況、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報送學校黨委,並抄送紀委和黨委組織部。
(五)述職述廉的領導幹部應當將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在述職述廉的範圍內反饋。
第十條 述職述廉結果的運用:
(一)學校黨政領導班子述職述廉結果由上級黨組織運用。
(二)校內各單位述職述廉結果作為幹部考核、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述職述廉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經學校黨委考察認定後,進行組織調整。
(三)在述職述廉中反映有嚴重問題的,述職述廉後發現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迴避重要問題的,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由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進行調查核實,並視情況分別對述職述廉對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調整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在校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幹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單位內,按照規定的範圍述職述廉。
第十二條 院系、黨政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和黨支部負責人述職述廉辦法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黨委組織部商紀委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