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海外考試考務管理規則》的通知

關於頒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海外考試考務管理規則》的通知在1990.12.10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海外考試考務管理規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海外考試的管理,根據在我國境內舉辦海外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海外考試,是指外國或國外組織在中國舉辦的各種專門考試,以及駐港澳地區的組織或個人資助的項目在內地舉辦的各種專門考試。
第三條 在我國境內舉辦海外考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歸口管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授權中國國外考試協調處(CIECB)(以下簡稱協調處)即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承辦海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協調處可根據需要在各地設立地區海外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承辦協調處組織進行的各種考試。有關院校應當加強對考試中心的領導並給予支持,確保本規則的貫徹與實施。
第五條 協調處和各種考試中心均為非盈利的考試機構。所收費用用於考務及有關的開支。
第二章 考試中心
第六條 考試中心對協調處組織的各類考試負責。嚴格按照各類考試的要求組織考試。
第七條 考試中心負責考試資料的分裝、接送和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考試後的資料必須全部按要求如數交回協調處,不得使用、外借、翻印複製和出售(包括使用過和未使用過,公開的和不公開的)。
第八條 考試中心不得舉辦與考試有關的培訓班,不得向任何培訓班提供報名和資料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第九條 考試中心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考試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增收費用。在報名結束後,應及時與協調處辦理財務結算。
第十條 考試中心應負責對考場事故、考生違規、作弊等行為進行處理,並如實匯報。
第十一條 若發生試題失密事件,考試中心和有關人員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擴散並及時上報。
第三章 考務人員
第十二條 各考試中心由主任、主考和聯絡員各一人組成,副主考、監考員、電教員和室外工作人員由考試中心臨時聘任。工作人員要相對穩定,以保證有一支熟悉考務工作和隊伍。
第十三條 考試中心主任和聯絡員是考試中心的常設人員, 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挑選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的行政、組織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聯絡員應有一定的英語水平。以上人員需上報協調處備案。
第十四條 主考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推薦,應具有英語副教授以上職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如主考不在,可聘請一名副主考代理。並上報協調處備案。
第十五條 副主考(每考場一名)由各中心挑選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考務經驗的英語講師以上職稱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監考員(每25名考生配一名)由各中心聘請英語教員擔任。在監考人員不足時,亦可聘請其它責任心強,懂英語的校內工作人員擔任。
第十七條 電教員根據考試需要配備,由中心挑選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主任的職責為:
1.考務組織與管理工作;
2.考試的準備工作(包括考場設定、人員調配等)以及考試的善後工作;
3.監督執行考試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聯絡員的職責為:
1.負責各項考試的報名工作,考試資料的收發,與協調處的業務聯繫;
2.協助主考作好考試資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協助主考處理在考試中發生的問題;
4.收發考生成績報告單。
第二十條 主考的職責為:
1.按主考手冊考試程式全面負責實施中心的各類考試;
2.負責對考生的考前培訓和對副主考、監考人員進行考務培訓;
3.核對並檢查中心收到的考試資料,確保試卷以及其它有關資料不得泄密;
4.巡視考場並隨時掌握考試進展情況。在主考缺席的情況下,由代理主考執行主考的一切職責。
第二十一條 副主考的職責為:
1.嚴格按照主考手冊的規定程式主持各自考場的考試。確保考試資料的安全;
2.按考試要求布置、檢查考場,保證設備良好運轉。指導考場其它工作人員進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處理考場上發生的各種違規舞弊行為。如實填寫考場紀錄。
第二十二條 監考員協助副主考作好考場的準備工作;檢查考生證件,準確分發與收回考試資料;檢查和指導考生按要求填寫試卷和答題紙;執行考試程式,維持考場秩序。
第二十三條 電教員負責作好考前考場的照明、線路,設備的檢查、維修工作;協助副主考調試好音量、音質;保證聽力資料的安全,防止轉錄和複製錄音資料。
第四章 報名
第二十四條 考生須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工作證或學生證和單位人事部門的介紹信),按照規定的手續報名。
第二十五條 考生的填寫報名表時,須仔細閱讀考生手冊(Bulletin of information),按其要求,由本人用鉛筆填寫。
第二十六條 考生領取報名表後,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他人,如發現領表人與交表人姓名不符,將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考生進行報名資格審查並核驗收取的考試費後,方可發給准考證。准考證需貼考生近期小二寸照片並加蓋考試中心公章方為有效。
第五章 考試
第二十八條 考場必須寬敞、整潔、明亮和安靜,備有時鐘;牆上不得有與考試有關的文字和符號;每個考生座位之間的距離約為1.5米,座位上應標明座位號;考場門上應有明顯的考場號及准考證號,校內應有明顯的路標;使用聽音設備考試的考場應配有良好的設備(包括錄放機、線路和耳機)。
第二十九條 核驗花名冊與本人准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相符的方可進入考場。入場驗證時,查考生證件有無公章、鋼印,有無塗改、偽造痕跡以及准考證上考試日期、考點及考場等項目是否按規定填寫。核對考生准考證、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
第三十條 有效身份證件指有本人照片加蓋單位公章(或鋼印)的工作證、學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護照、軍人身份證或由單位人事部門出具並附有本人加蓋公章的照片的證明。證件不合格一律不得入場考試。
第三十一條 證件不全者一律等證件合格者入場後再作處理。在填好“證件不符通知單”後可讓考生入場考試,並通知考生在考後兩天內,前往考試中心驗證。逾期者或證件不合格者,一律取消成績。
第三十二條 在考卷啟封開始答題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
第三十三條 考生入場完畢,副主考負責清點人數(花名冊上出席人數應和考場內考生人數相符),發出考試開始指令,嚴格按照主考手冊規定的考試程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TOEFL考試中,副主考在調試音量時不可放至試題部分,音量應適中、清晰。聽力考試一旦開始,監考人員應暫停巡場,並密切注視耳機線路有無故障。
第三十五條 考試期間尤其是填寫答卷過程中,副主考、監考員應認真核對答卷上塗寫的姓名、准考證號。
第三十六條 檢查考生有無提前拆開試題、跨區做題(GRE的考試除外)、交頭接耳、抄襲他人答案、替考和擾亂考場秩序等違規、作弊現象,嚴格按照主考手冊規定處理上述事件,並填寫“違規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在副主考發出停止考試的指令後,考生應立即放下鉛筆,停止答卷。監考員逐一收回全部考試資料。考試資料清點無誤後,副主考宣布考生退場。
第三十八條 主考和聯絡員清點考試資料後,將答卷、“主考報告”、“違規報告”、資料清單、考生花名冊(TOEFL考試還應有準考證帶照片的一聯)等資料於考後最遲隔日用“特快專遞”密封寄回協調處,其它考試資料可稍遲寄出。
第三十九條 各考試中心應把考生成績報告單作為機密件妥善保管,並負責將其成績報告單分發給考生本人。
第四十條 考試中心應把未收到成績報告單的考生姓名、准考證號及時報告協調處,由協調處負責與有關考試機構進行交涉。
第四十一條 已用過或未用過的試題及其它保密資料由協調處負責銷毀。
第六章 處罰
第四十二條 如考試中心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由協調處責令其停止違章活動,其非法所得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考試中心因工作失誤而造成嚴重的考場事故、集體作弊、集體違章和重大失密事件,經調查核實,由協調處通報批評,並酌情給予警告、暫定考試和取消考點的處分。隱瞞不報者,加重處分。
第四十四條 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考生一般違章,由考試中心給予口頭警告;嚴重違章和作弊者,取消其成績,寫出書面檢查,並通報其單位人事部門,同時填入“考生違規報告單”。
第四十五條 考務人員違反本規則,由考試中心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協調處撤銷其考務人員工作資格。
第四十六條 考試中心、考務人員及考生對處罰不服的,認為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可向作出處罰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考試中心可根據本規則制定考務管理具體制度,並需報協調處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由協調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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