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細則》的通知

關於頒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細則》的通知在1988.01.1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1.14
  • 實施時間:1988.01.1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細則》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工程管線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我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工程管線,應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工程管線,包括:
(一)輸水、配水及其他專用供水管道;
(二)污水、雨水、雨污合流管道及市政排水明渠、明溝;
(三)各種燃料油、汽管道;
(四)熱水、蒸氣管道;
(五)道路、公路及橋、涵、閘;
(六)城市公交線路(含沿線停車場、站),無軌電車饋電線和交通指揮信號線路;
(七)鐵路幹線、支線、專用線;
(八)高、低壓輸配電和路燈線路;
(九)長途電信、市話電信、軍用電信,空傳微波,各種專用廣播、閉路電視、電算傳輸等線路;
(十)城市河道、港口、碼頭、護岸;
(十一)道路內的綠化帶;
(十二)城市發展需要的特殊工程管線和其他工程管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工程管線的單位,應按規劃管理部門的下列分工,分別到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申報路徑及施工許可證手續:
(一)市區、郊區界內及各區、縣間相互跨越和外省市過境的城市工程管線,由市規劃局辦理;
(二)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各縣內的城市工程管線分別由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條 辦理申報路徑手續應持本年度建設計畫及上級有關批准檔案,填寫申報單,並應附送路徑地形圖或帶形工程測量圖,註明城市工程管線路徑走向、位置,同時還應報驗土地使用證。經審查合格後,簽發設計準申通知單。
需要在公路範圍內設定城市工程管線的,建設單位還應附送與公路管理部門簽訂的協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準審通知單的要求委託設計。設計完成後,持設計檔案申辦施工許可證。經審查,設計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施工許可證。在施工許可證註明有驗線要求的,建設單位還應到指定的驗線單位辦理驗線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工程管線施工許可證的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設計的,建設單位應向原批准發證的規劃管理部門報送變更圖紙和說明,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 各種城市工程管線竣工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原批准發證的規劃管理部門報送竣工圖一份。
第十條 不得擅自改變各類城市工程管線的使用性質或將其廢除。確需變更或廢除時,應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擬設臨時管線路徑的,應按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申報臨時路徑手續,並按第八條規定組織施工。
按規劃要求需拆除臨時管線路徑時,建設單位應無條件拆除。
第十二條 市政管線或專用管線需要在道路、公路紅線以外埋設時,由規劃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各有關部門應服從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工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工程建設計畫,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管線綜合,並提出管理要求。根據管線綜合作出的單項施工設計,可直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核發施工許可證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工程管線建設的施工許可證,在簽發後一年內有效,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申請延期。
第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天津市違章建設處理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