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製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高檢院發布的司法解釋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二OO二年四月二日

[2003]高檢研發第10號

關於非法製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非法製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文號:[2003]高檢研發第10號
  • 類型:答覆
  • 答覆時間:二OO二年四月二日
簡介,答覆內容,

簡介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非法製作、出售IC電話卡的行為如何認定的請示》(遼檢發研字[2002]8號收悉。

答覆內容

經研究,答覆如下:
非法製作或者出售非法製作的IC電話卡,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數額可以根據銷售數額認定;明知是非法製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並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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