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暫行規定

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統一,樹立司法權威,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法律,逃避責任,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切實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9-8-25
  • 執行日期:1999-8-25
內容
一、民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有權對義務人的高消費、出國、出境作出限制。
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措施,適用於執行法院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強制執行措施之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
三、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組織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其它組織的,其他組織和其負責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負責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夥經營組織(包括以掛靠、聯營等形式獲得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個體或合夥經營組織),其業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範圍是,欠有金錢債務的被執行人,不得到高檔餐廳和娛樂場所進行消費;不得購買高檔住房;不得使用高級轎車;各項消費不得顯著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
五、對作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決定的應製作公告在高消費場所張貼,或利用新聞媒體作用廣而告之,使限制對象受到社會監督。
六、違反限制高消費行為的,經執行法院查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罰。
七、對作出限制被執行人出國、出境決定的,應當依照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國家安全局、重慶市司法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貫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實行通報備案制度的通知》規定進行辦理。
八、對已取得出國、出境證明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決定作為邊控對象的,必須是涉嫌犯罪或嚴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構成拘留處罰以上的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在向出入境管理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的同時,應當附《拘留決定書》。
九、已被執行法院決定限制出國、出境的被執行人,因特殊事由,確需出國、出境,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申請,說明理由或提供擔保。
執行法院作出準予解除限制決定的,應當製作《撤銷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送達出入境管理機關。
十、執行法院執行本規定,必須經三人以上執行法院討論決定,報庭長、院長審批。
十一、本暫行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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