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瘋牛病傳入的公告

為防止牛海綿狀腦病(以下簡稱“瘋牛病”)傳入我國,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衛生部與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1號公告和衛生部2002年第2號公告。

2002年 第3號
現就有關事宜進一步公告如下:
一、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化妝品,應當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證明其含有的動物源性原料成份不屬於“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單(Ⅰ類)”(見附屬檔案1)和“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單(Ⅱ類)”(見附屬檔案2)範圍的,方可在我國境內銷售;含有“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單(Ⅱ類)”所列成份的,除應當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外,還應當提供該成份的風險性評估報告,經衛生部化妝品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可後,方可在我國境內銷售。
二、官方檢疫證書應由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或授權的機構出具,並載明政府主管部門或授權的機構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出具檢疫證書的機構名稱、日期及簽字或印章等。官方檢疫證書應使用中文和產品生產國語言兩種文字,如果不能出具中文文本,必須翻譯成中文,並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證明與原件一致。生產企業必須書面保證提供的材料屬實,並簽字或蓋章。
附屬檔案1: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單(Ⅰ類)
附屬檔案2: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單(Ⅱ類)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