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開發性金融支持勞務協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開發銀行印發《關於開展開發性金融支持勞務協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設立勞務協作貸款,融資支持勞務協作成效良好的企業,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開發性金融支持勞務協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開發銀行
內容解讀
《通知》提出,堅持市場主導、政府調控,因地制宜、擴面提質,創新機制、務求實效的基本原則,對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給予勞務協作貸款支持,其中吸納脫貧人口、登記失業人員、長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漁民等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可適當降低吸納就業要求並作為優先貸款支持對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開發銀行提交勞務協作貸款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對吸納帶動就業情況和開發銀行授信評審通過後,可享受貸款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人民幣貸款,優惠期限不超過3年。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要健全工作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和合規管理,開展廣泛宣傳和定期總結,充分發揮勞務協作貸款作用,鼓勵引導更多企業支持勞務協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開展開發性金融支持勞務協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就業、保居民就業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就業促進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1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26號)等檔案要求,進一步支持勞務協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決定設立勞務協作貸款,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作用,融資支持勞務協作成效良好的企業,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為目標,完善勞務協作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支持企業減負、穩崗、擴就業,著力化解結構性就業矛盾,不斷增進民生福祉,助力推動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主導、政府調控。堅持市場化、社會化就業方向,充分發揮政府作用,給予參與勞務協作企業開發性金融支持,鼓勵引導企業並撬動更多市場資源支持勞務協作。
(二)因地制宜,擴面提質。堅持自主申報、客觀評估、依法放貸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參與。從實際出發,嚴格審核企業吸納帶動就業情況,不斷提升勞務協作就業規模和質量。
(三)創新機制,務求實效。加強金融創新,最佳化信貸資金擔保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切實發揮開發性金融對勞務協作支持作用。有序組織實施,開展跟蹤評估,做好統計分析,務求工作實效。
三、支持舉措
(一)支持範圍。勞務協作貸款支持對象是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勞務協作對口地區指與輸入地簽署勞務協作協定的輸出地,重點包括脫貧地區,特別是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以及民族地區等。
(二)認定標準。申請勞務協作貸款企業原則上應符合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就業人數微型企業不低於5人、小型企業不低於10人、中型企業不低於20人、大型企業不低於40人或占中小微企業總職工比例不低於15%、大型企業不低於10%的標準,吸納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長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漁民、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可適當降低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就業人數或占比要求(原則上不低於原標準50%),並作為優先貸款支持對象。具體標準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開發銀行共同商定。
(三)申請流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開發銀行提交勞務協作貸款申請。開發銀行將申請企業吸納帶動就業情況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對並將結果反饋開發銀行。開發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開展授信評審工作,組織對項目狀況、投資回收、風險防控等進行審核,綜合考慮優先支持對象等因素,自主放貸。支持勞務協作成效突出的企業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勞務協作貸款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吸納帶動就業情況符合申請標準的企業名單提供開發銀行進行授信評審放貸,開闢綠色便捷通道。
(四)差異化政策。開發銀行為參與勞務協作的企業提供人民幣貸款,給予優惠貸款利率。對於勞務協作貸款項目,貸款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優惠期限不超過3年。
(五)跟蹤評估。享受勞務協作貸款的企業要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合法勞動保障權益。開發銀行每年定期開展企業貸款成效評估和貸後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貸款期內吸納帶動就業情況進行核實,原則上帶動同一務工人員連續就業期限不低於3個月,貸款期內帶動就業人數持續符合認定標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勞務協作貸款有關工作,將其作為支持轉移就業、促進區域間人才流動、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的重要舉措,壓實工作責任,抓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企業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信息核對,加強對企業的用工指導。開發銀行要做好勞務協作信貸工作,確保用於支持本地區勞務協作企業和項目的專項貸款高效、規範、安全運轉。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日常聯繫和議事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通過聯合調研、專題會議等方式,明確支持方向與重點,推動解決重大問題,共同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勞務協作工作。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會同開發銀行省分行制定本地區勞務協作貸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申請標準、受理機構、辦理流程、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等,穩妥組織實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開發銀行備案。
(三)加強風險防控與合規管理。開發銀行各分行要做好貸款“三查”,堅持防控風險,保證項目資產質量,切實防範項目的市場風險及借款主體的信用風險。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開發銀行各分行要聚焦項目就業帶動成效,在簽訂保密協定的前提下逐步實行信息共享。要及時督促整改資金使用不規範、吸納帶動就業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開發銀行可提前收回貸款。
(四)做好宣傳總結。各地要圍繞勞務協作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綜合運用網路媒體、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以及短視頻、網路直播等方式,積極開展宣傳引導,讓更多企業知曉政策、參與申報。加強對勞務協作貸款支持成效的總結評估,圍繞支持企業數量、帶動就業成效、發放貸款以及利息優惠金額等起草報告,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開發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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