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重度殘疾兒童關愛幫扶行動的實施辦法(暫行)

關於開展重度殘疾兒童關愛幫扶行動的實施辦法(暫行)
各縣(區)民政局、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釩鈦產業園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
為了認真落實好《民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號)要求,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攀府函〔2014〕121號)檔案精神,現將我市開展重度殘疾兒童幫扶行動的實施辦法(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改善民生,切實解決殘疾兒童在基本生活方面實際問題,共享和諧社會建設成果。
二、 認定標準及申報程式
(一)認定標準
具有攀枝花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經申請和審定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兒童。
(二) 申報程式
1.申請。重度殘疾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填寫《攀枝花市重度殘疾兒童幫扶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申請時一併提交以下材料:(1)重度殘疾兒童戶口本複印件;(2)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3)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①城鄉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②城鄉低收入家庭:提供由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鄉低收入家庭證明材料。
2.初審和公示。村(居)委會對申請兒童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在其《申請審批表》註明初審和公示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接到村(居)委會上報的《申請審批表》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縣(區)民政部門。
4.審定。縣(區)民政部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審批表》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定意見,並將審定結果逐級通知到申請人,同時按季度填寫《重度殘疾兒童幫扶花名冊》送同級財政部門,連同《申請審批表》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資金髮放與管理
(一)幫扶補助資金的發放
1.發放標準:
城鄉低保家庭一、二級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200元/人/月;
城鄉低收入家庭一、二級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100元/人/月;
普通家庭一、二級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50元/人/月。
2.發放程式:
由縣(區)民政部門統一為重度殘疾兒童或其監護人辦理銀行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銀行卡發放到戶,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幫扶名單及金額,及時足額將幫扶補助經費劃撥到重度殘疾兒童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財政直接支付確有困難的,可通過縣(區)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式以現金形式發放。
(二)動態管理
縣(區)民政部門要及時受理重度殘疾兒童的幫扶補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縣(區)民政部門從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發放幫扶補助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發放:
1.重度殘疾兒童年滿18周歲,從其18周歲生日的次月起停發幫扶補助資金;
2.重度殘疾兒童死亡的,從其死亡次月停止發放;
3.重度殘疾兒童戶籍遷出本市的,從其戶籍遷出本市的次月停止發放;
4.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立即停止發放;
5.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立即停止發放。
(三)資金管理
重度殘疾兒童幫扶補助資金納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按現行財政體制,除擴權縣外的其他縣(區),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根據我市重度殘疾兒童人數和補助標準計算,按平均50%的水平予以補助,剩餘部分由縣(區)財政全額承擔。
各縣(區)相關部門要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重度殘疾兒童幫扶補助資金的,應追回虛報冒領的資金,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
四、組織保障
縣(區)民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認真做好重度殘疾兒童幫扶審核工作,建立健全重度殘疾兒童幫扶檔案,做到每人一檔,信息完整。每年8月1日前,對重度殘疾兒童進行身份核實,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0月10日前,將本地區截止本年9月底的重度殘疾兒童人數、保障標準、資金安排情況聯合上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重度殘疾兒童幫扶補助資金預算,加強對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該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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