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的若干規定》在1991.11.07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軍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軍區
- 頒布時間:1991.11.07
- 實施時間:1991.11.07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以勞養武的指示精神,為促進我省人武系統和民兵以勞養武活動的開展,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振興河南經濟,特做如下規定。
一、以勞養武活動的意義和性質
開展以勞養武活動是我國民兵勞武結合優良傳統在新形勢下的繼承和發展,是民兵、預備役工作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大局的具體體現,是圍繞兩個文明建設辦民兵的重要途徑,是富民強兵、促進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有效措施。
以勞養武活動,可以是各級人武部門利用訓練基地開展以加工業、服務業、養殖業、種植業為主要內容的生產經營項目;也可以是在各級人武部門和民兵組織發動、組織、指導和扶持下,以民兵(預備役人員)為主體創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其目的是:發展商品經濟,增加社會財富,增強本地經濟實力,補充民兵活動經費,減輕人民民眾負擔,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和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以勞養武企業的性質屬於集體所有制,與當地集體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以勞養武活動的形式、任務
以勞養武活動要立足本地資源和經濟基礎,發展適合本地特點和優勢的農、林、牧、副、漁、工、商、運輸、建築、服務業等。優先發展那些投資少、周期短、見效快的項目。
縣、鄉兩級人武部門都應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以勞養武活動。要充分發揮縣(市)民兵訓練基地管理機構健全、場地房舍完備的優勢,在不影響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的前提下,積極搞好綜合利用,開展以勞養武活動。有條件的鄉(鎮)武裝部,也要有計畫、有領導、有組織地經過充分論證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為振興當地經濟,扶持貧困,減輕民眾統籌民兵訓練費負擔做出貢獻。
以勞養武企業的從業人員,應以民兵和退伍軍人為主,同時照顧吸收烈軍屬和貧困戶勞力就業。
三、以勞養武活動的發展方針
以勞養武活動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勞武兼容、注重效益的發展方針。
開展以勞養武活動,要緊密圍繞振興當地經濟,堅持與組織民兵參加兩個文明建設相結合,與率領民兵脫貧致富相結合,與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相結合。
以勞養武活動的發展方向,在組織職能上,要由單一經濟職能向多功能組織發展,使之成為民兵的商品生產場所,兵員儲備基地,教育訓練課堂,文化娛樂中心;在經營方法上,要由單獨經營向橫向聯營發展,在形成“拳頭”項目的基礎上,帶動當地其它小企業的發展;在經營方向上,要由“內向型”逐步向“外向型”發展,由本鄉本土經營向能夠出口創匯的方向發展;在盈利支配上,要由單純解決訓練基地自養和民兵訓練補助經費,向振興當地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向發展。
四、以勞養武活動的管理
開辦以勞養武企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並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納入鄉村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管理軌道,統一規劃,綜合管理。
為促進以勞養武活動開展,各有關部門對以勞養武項目在資金、物資、能源供應上要給予支持和照顧。
在訓練基地開展以勞養武活動和開辦以勞養武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人武、專武幹部不準在企業兼職任職,不得入股分紅和提取報酬,嚴禁以權謀私。
以勞養武活動的開辦資金主要採取合資、入股、貸款、自籌等方法解決,不得用財政撥款向農民攤派創辦或開展經營活動,不得用辦公、訓練設施及裝備器材作抵押。
以勞養武企業要按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勞分配的原則進行管理。可實行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
對以勞養武活動給予稅收照顧。凡符合本規定開辦的企業,納稅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經報批後,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以勞養武活動的收入分配,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縣一級以勞養武活動的收入主要用於彌補民兵、預備役訓練和活動經費不足,改善從業人員生活水平,維修完善訓練基地;鄉(鎮)一級辦的以勞養武企業收入,除按比例交給鄉鎮財政外,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支付民眾交納的民兵訓練統籌款,補助民兵活動經費,繁榮當地經濟,發展公共事業。
在以勞養武活動中,要抵制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 向訓練基地以勞養武項目或以勞養武企業亂攤派、亂收費。
以勞養武活動的財務監督,受當地審計部門和軍事系統後勤部門雙重審計。要單設科目,單獨建帳,按財務規定實施管理。
五、以勞養武活動的組織領導
以勞養武活動要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以勞養武企業,接受地方經濟管理部門和人武部門的指導。各有關部門對以勞養武活動要熱情扶持、正確引導、嚴格管理。
人武部門是以勞養武活動的主管單位,應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參與重要決策,選擇推薦人才,實施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各種服務,協同有關部門解決以勞養武活動發展中的問題。 省軍區、軍分區要加強對以勞養武活動的領導。司令部門是訓練基地以勞養武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以勞養武活動的巨觀指導,總結交流推廣經驗;政治、後勤部門要積極配合,搞好宣傳發動、法規政策教育、先進典型的宣揚表彰、商品信息交流、財務監督等。
企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金融、稅務、物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以勞養武企業要實施指導和管理,負責人員培訓、技術指導、提供信息,幫助疏通產品供銷渠道,協助搞好新產品開發和重大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在政策許可範圍內,從多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本規定適用於預備役部隊。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