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中心、監督中心、精神衛生中心: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開展〈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5〕45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我委決定於2015年10-11月對部分地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內容,二、督查對象和形式,三、工作要求,

一、督查內容


(一)《精神衛生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情況,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組織機構、召開會議、建立工作制度情況等。
(二)《精神衛生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落實情況的階段性總結,主要包括相關制度貫徹落實情況、主要問題以及意見建議。
(三)本次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主要是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和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本次開展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體會、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下一步工作建議。

二、督查對象和形式


(一)督查對象。省、市、縣三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督機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含衛生計生、民政、公安和殘聯等部門或組織所屬機構以及民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康復機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機構、派出所和街道。每省選兩個設區的市,每個地市至少抽查1-2個區縣,實地查看上述有關機構和公共場所至少各2家。
(二)督查形式。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檔案和相關資料、實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緊完成監督檢查工作,認真總結轄區監督檢查工作情況以及《精神衛生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在轄區的貫徹落實情況,客觀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內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工作,組織做好有關檔案資料的準備,配合督查工作的開展。要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等要求,嚴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數,輕車簡從,提高工作效率。
具體督查時間、地點和人員安排另行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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