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

《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是為了切實保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決策部署而制定的法規。

2020年7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4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會議: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 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切實保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決策部署,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長江幹流湖北段上起巴東縣官渡口鎮,下至黃梅縣小池口鎮,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本省行政區域長江故道內國家級和省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的範圍和時間,按照此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漢江幹流湖北段上起鄖西縣夾河鎮,下至武漢市漢陽區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有關地方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此之前依法實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與長江漢江幹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連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禁捕範圍和時間。
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經國務院或者本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區域、類型、漁具、品種和限額捕撈。
二、禁捕期間,禁止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禁止使用視頻裝置等各類探魚設備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三、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銷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漁獲物。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捕領導小組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健全執法管理體制,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禁捕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支持、指導、幫助退捕漁民轉產就業,吸收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協助開展宣傳、巡查和救護工作。
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轄區內長江、漢江湖北段禁捕實施工作。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涉漁違法犯罪的預防和查處工作,依法打擊涉漁犯罪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退捕漁民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及社會保障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漁獲物及其製品交易和食用行為。
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捕實施工作。
七、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打擊涉漁違法犯罪行為。
八、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組織開展禁捕宣傳教育,調動社會力量開展群管群護。
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九、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0年7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
根據《決定》,長江幹流湖北段上起巴東縣官渡口鎮,下至黃梅縣小池口鎮,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湖北省行政區域長江故道內國家級和省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的範圍和時間,按照此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漢江幹流湖北段上起鄖西縣夾河鎮,下至武漢市漢陽區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有關地方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此之前依法實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與長江漢江幹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連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禁捕範圍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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