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覆》在1987.09.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9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9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號《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鐵路公安機關裁決的治安行政案件,當事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向最先作出裁決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向該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核。
此復
1987年9月11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