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法院涉民事執行資產統一進入北京產權交易所進行司法拍賣的規定試行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路平台上進行”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全市法院委託拍賣工作,高效、透明處置涉民事執行資產,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法院涉民事執行資產統一進入北京產權交易所進行司法拍賣的規定試行
  • 發布日期:2013-08-14 
一、總則
第一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和拍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高院鑒拍辦”)和執行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本市司法拍賣工作。
第二條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朝陽區人民法院、海淀區人民法院、大興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試點法院”)委託的涉民事執行資產的司法拍賣活動,統一在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訴訟資產網路交易平台上進行。
第三條 凡入選市高級人民法院名單的拍賣機構可以報名參加試點法院委託的司法拍賣工作。最終接受委託的拍賣機構,由高院鑒拍辦在報名參加的拍賣機構中隨機確定。
司法拍賣財產價值較大或案情特殊、委託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案件,高院鑒拍辦可以決定隨機選擇三個以上的拍賣機構進行聯合拍賣。相關規則將另行規定。
第四條 因案情特殊不適於進行網路競拍的,試點法院應當報請高院鑒拍辦、執行局批准同意。
二、拍賣的職責分工
第五條 高院鑒拍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司法拍賣過程中的管理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二)選擇確定拍賣機構;
(三)牽頭組織制定拍賣公告、拍賣規則、競買須知、競買協定等拍賣檔案範本。
第六條 高院執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監督指導試點法院執行部門的委託拍賣工作;
(二)督促糾正試點法院執行部門在委託拍賣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三)辦理試點法院執行部門有關委託拍賣的重大、疑難、複雜問題的請示;
(四)協調解決試點法院執行部門與本市其他法院以及外地法院在拍賣工作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應當由高院執行局監督指導的事項。
第七條 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查執行實施部門移送的材料是否齊備;
(二)網報高院鑒拍辦選擇確定拍賣機構;
(三)負責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四)通知或協調本院有關部門通知當事人、已知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等參與司法拍賣的相關事項;
(五)移交、傳送司法拍賣相關材料;
(六)依法審查拍賣機構擬定的拍賣公告等檔案;
(七)依法審查確定拍賣公告刊登範圍;
(八)協調、監督北交所及拍賣機構工作;
(九)負責與委託拍賣有關的其他程式性事項。
第八條 拍賣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及時與北交所聯繫,溝通接受委託拍賣的情況;
(二)查看拍賣標的物,熟悉拍賣標的物情況,準確完整地了解標的物現狀,發現問題及時與試點法院溝通聯繫;
(三)擬定拍賣公告、拍賣規則、競買須知、競買協定、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拍賣檔案,並及時將相關檔案報送試點法院審查;
(四)聯繫公告媒體,發布拍賣公告,並及時報告試點法院;
(五)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展示、宣傳和招商,接受意向競買人諮詢;
(六)在拍賣標的物預展之日前,將拍賣會正式文書交北交所;
(七)主持拍賣競價活動;
(八)出具拍賣成交報告或拍賣流拍報告;
(九)其他應當由拍賣機構辦理的事項。
第九條 北交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將拍賣機構提交的拍賣公告在北交所網站上同步發布;
(二)提供拍賣場地,布置拍賣會場,維持拍賣秩序;
(三)負責接受競買人報名登記,組織競買人簽訂相關拍賣檔案;
(四)提供網路競價相關設備及技術服務;
(五)代為統一收取和退還保證金,並辦理收退手續;
(六)對拍賣會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將錄音錄像製品提交拍賣機構;
(七)向拍賣機構提供拍賣報價記錄單;
(八)根據情況需要,向試點法院、拍賣機構、買受人等相關方出具訴訟資產進場處置憑證;
(九)其他應當由北交所辦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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