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用關稅手段促進輕型客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是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海關總署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運用關稅手段促進輕型客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7-01-01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運用關稅手段促進輕型客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為運用關稅手段推動輕型客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輕型客車及其關鍵零件、部件的生產集中度、技術水平和開發能力,加快國產化進程,根據國家《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確定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為生產適用本規定的輕型客車所需進口的零件、部件,實行與國產化率掛鈎的關稅稅率,即:實行國產化率高,進口關稅稅率低;國產化率低,進口關稅稅率相對較高的級差稅率。
第三條對因實行關稅與國產化率掛鈎而減征的稅款,應作為企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企業的技術開發和新產品研製,財政部門有權對上述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的輕型客車是指經國家批准的企業引進技術或自主開發(指企業獨立開發或中外合作開發但智慧財產權屬於本企業)生產的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車身總長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車。
第五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註冊並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批准立項生產本規定所指產品的企業,均可申請享受本規定的關稅稅率。
1、設計綱領在年產5萬輛以上,全期國產化率目標在80%及以上,在申報時已投產的主導車型整車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的整車生產企業。
2、設計綱領在年產10萬台以上,全期國產化率目標在90%及以上,在申報時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已為經批准享受本規定關稅稅率的兩個及以上整車廠配套的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包括整車廠所屬的生產企業)。
1、設計綱領在年產5萬輛以上,全期國產化率目標在80%及以上,在申報時已投產的主導車型整車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的整車生產企業。
2、設計綱領在年產10萬台以上,全期國產化率目標在90%及以上,在申報時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已為經批准享受本規定關稅稅率的兩個及以上整車廠配套的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包括整車廠所屬的生產企業)。
第六條企業享受本規定關稅稅率的整車、發動機、變速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屬引進技術產品的,企業必須與外方簽訂產品技術轉讓契約,即包括產品技術轉讓範圍、產品圖紙、工藝檔案、企業質量標準以及相應的試驗、檢測方法。但重複引進其產品技術時,不再適用本規定。
2、屬企業自主開發產品(其中整車是指占整車價格40%及以上的零件、部件和至少一個主要總成是新設計、生產的)的,其產品的設計圖紙、工藝檔案、質量標準及試驗、檢驗方法應齊全。
1、屬引進技術產品的,企業必須與外方簽訂產品技術轉讓契約,即包括產品技術轉讓範圍、產品圖紙、工藝檔案、企業質量標準以及相應的試驗、檢測方法。但重複引進其產品技術時,不再適用本規定。
2、屬企業自主開發產品(其中整車是指占整車價格40%及以上的零件、部件和至少一個主要總成是新設計、生產的)的,其產品的設計圖紙、工藝檔案、質量標準及試驗、檢驗方法應齊全。
第七條對符合本規定的整車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件、部件實行以下關稅稅率:
1、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至60%時,企業在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輕型客車的未列名零件(以下簡稱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75%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計征進口關稅。
2、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至80%時,企業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中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的80%計征進口關稅。
3、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80%及以上時,企業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中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40%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
4、產品提前實現本規定確定的國產化率的,可提前享受相應的關稅稅率。
5、企業引進開發技術所需進口的軟體免徵進口關稅;企業自主開發產品所需進口的參考模型和模具,減按《稅則》規定稅率的50%計征進口關稅。
1、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至60%時,企業在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輕型客車的未列名零件(以下簡稱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75%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計征進口關稅。
2、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至80%時,企業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中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的80%計征進口關稅。
3、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80%及以上時,企業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中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40%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
4、產品提前實現本規定確定的國產化率的,可提前享受相應的關稅稅率。
5、企業引進開發技術所需進口的軟體免徵進口關稅;企業自主開發產品所需進口的參考模型和模具,減按《稅則》規定稅率的50%計征進口關稅。
第八條對符合本規定的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件、部件實行以下關稅稅率:
1、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至80%時,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規定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
2、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80%及以上時,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規定稅率的30%計征進口關稅;
1、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至80%時,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規定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
2、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80%及以上時,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規定稅率的30%計征進口關稅;
第九條享受本規定與國產化率掛鈎級差關稅稅率的累計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年。
第十條在整車產品國產化率達不到40%,發動機、變速箱國產化率達不到60%時,按《稅則》有關規定計征進口關稅。
第十一條要求享受本規定的企業,憑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目錄及申報車型的成套散件價格明細表等材料向機械部提出申請,並向企業主管海關備案,由機械部、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國家計委、財政部審核批准,具體審核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