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2月21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全文

關於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32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進口。現將具體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進口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1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加工用新鮮馬鈴薯(Solanum tuberosum,以下簡稱馬鈴薯)是指輸往中國僅用於加工的馬鈴薯塊莖,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地
美國華盛頓州、俄勒岡州、愛達荷州。
四、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裝廠
輸華馬鈴薯出口商和包裝廠須由美國農業部(USDA)考核,確認符合輸華植物檢疫要求,並向中國海關總署(GACC)推薦。經GACC審核批准,在GACC網站上公布。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
2.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3.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4.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
5.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
6.黑白輪枝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7.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8.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9.擬毛刺線蟲的傳毒種Paratrichodorus spp.(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0.長針線蟲的傳毒種Longi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1.刻痕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crenatus;
12.落選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neglectus;
13.索氏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thornei;
14.毛刺線蟲屬的傳毒種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5.劍線蟲屬的傳毒種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6.馬鈴薯環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17.大麗輪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8.馬鈴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19.菸草環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20.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21.馬鈴薯甲蟲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22.盆地叩甲Ctenicera pruinina;
23.甜菜叩甲Limonius californic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輸華馬鈴薯應使用經認證的種薯種植生產。
2.輸華馬鈴薯應選擇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的種植地生產。
3.特定有害生物管理。
(1)針對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輸華馬鈴薯需產自馬鈴薯白線蟲的非疫區。
(2)針對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採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輪作:種植地塊在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
土壤取樣:種植者應分別在秋季選擇地塊時採樣一次,春季種植前採樣一次,生長期採樣一次用於線蟲檢測。採樣和檢測記錄應按要求保存3年。
種植前土壤熏蒸:檢測到上述線蟲的種植地,種植前應基於良好農業操作規範進行土壤熏蒸。
種植前施用觸殺類線蟲劑:種植者可根據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在馬鈴薯種植前進行土壤殺線處理。
生長季節使用殺線劑:如果在生長季節的馬鈴薯地塊中檢測發現上述線蟲,種植者應根據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使用殺線劑(nematostat)。
(3)針對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輪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和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採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輪作:種植地塊在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
灌溉管理(僅適用馬鈴薯緋腐病菌):種植者將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在生長季節後期避免過度灌溉。
使用殺菌劑:在生長季節,種植者應根據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使用經批准的殺菌劑來控制病害。
收穫管理:種植者應按照良好農業操作規範,避免收穫濕塊莖,減少後期病害發生。
(4)針對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採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誘捕:馬鈴薯種植者應按照有害生物防控專家建議,每塊地塊至少放置4個誘捕器,進行田間馬鈴薯木虱的誘捕。誘捕記錄按要求保存3年。
媒介化學防治:如誘捕到馬鈴薯木虱,種植者應噴灑農藥防控田間木虱。
病原檢測:對誘捕到的木虱,應送實驗室檢測是否攜帶病菌,如檢測結果為陽性,該地塊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病症孵育:由於後期感染該病菌需在兩周后才可檢測出,所以馬鈴薯藤死亡兩周后方可發貨。
(二)出口商和包裝廠管理。
1.輸華馬鈴薯出口商和包裝廠應建立從加工、物流到種植地塊的溯源體系,檢測、監測和防控措施等記錄須保存3年。如GACC要求,USDA將提供相關記錄。
2.輸華馬鈴薯出口前須進行清洗或刷洗以去除土壤。
3.輸華馬鈴薯不得攜帶任何外來物質,如植物殘體。包裝材料必須是新的、清潔的,並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
4.馬鈴薯將以散裝大提袋裝運,每個包裝袋將包括一份帶有批號的英文標籤。相關信息包括品種名稱、收穫日期、原產州、種植地區、包裝日期和批號。包裝袋標籤上用中文標識“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5.輸華馬鈴薯應採用冷藏運輸。
(三)出口前檢疫。
1.USDA授權人員應在出口前對每批擬輸華的馬鈴薯按2%抽樣實施檢疫,確定馬鈴薯是否攜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針對特定的有害生物,採用以下方法進行檢查。
(1)針對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和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檢查薯塊表面上有無線蟲為害症狀;每批次對300個薯塊削皮,檢查內部有無線蟲為害症狀;如果發現上述線蟲,該批貨物以及該生長季相關地塊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2)針對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輪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n solani)和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檢查薯塊有無病害症狀;每批次剖開5個薯塊,檢查薯塊有無病害症狀;如發現上述病菌,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
2.如果出口前檢疫發現本要求第五條所列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如果發現本要求第五條所列的前7種有害生物,則該生長季相關地塊的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貨物,USDA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並在附加聲明中註明“本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fresh potatoes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Fresh Potato for processing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USDA and GACC,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時在植物檢疫證書的“識別標誌”中註明註冊的出口商名稱和種植企業批號。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一)檢疫審批。
1.進口商在簽訂貿易契約前,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輸華馬鈴薯應從大連、天津、青島、南京、上海、寧波、深圳、廣州口岸進境,並在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業生產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裝廠;
3.核查《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管。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輸華馬鈴薯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2.輸華馬鈴薯的運輸、儲存、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嚴禁作種用。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的包裝廠,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攜帶土壤,則該批馬鈴薯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馬鈴薯白線蟲的,GACC將通知USDA暫停美國相關州的馬鈴薯輸華;發現鱗球莖莖線蟲、奇氏根結線蟲、馬鈴薯腐爛莖線蟲、馬鈴薯斑紋片病菌、馬鈴薯緋腐病菌、馬鈴薯銀屑病菌和黑白輪枝菌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GACC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植物檢疫標準採取相應措施。
5.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違規情況,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
6.發現不符合中國安全衛生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美國馬鈴薯產地疫情發生動態或口岸疫情截獲情況,GACC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USDA協商,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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