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2月21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全文

關於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33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德意志聯邦食品和農業部關於德國甜菜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德國甜菜粕進口。現將具體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1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德意志聯邦食品和農業部關於德國甜菜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輸華甜菜粕(Dried sugar beet pulp pellets)是指在由德國境內種植的甜菜經製糖工藝提取糖分之後的殘餘物製成的副產品,包括添加糖蜜和未添加糖蜜的產品。
三、企業註冊
輸華甜菜粕生產加工企業應由德國官方主管部門檢查或審查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推薦,並經GACC評估通過後予以註冊登記。如有必要,GACC將派遣專家到德國進行現場檢查。獲準向中國出口甜菜粕的生產加工企業名單可在GACC網站查詢。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甜菜粕不得帶有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小麥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3.小麥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4.南芥菜花葉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6.菟絲子屬Cuscuta spp.;
7.列當屬Orobanche cernua、Orobanche crenata、Orobanche cumana、Orobanche minor。
五、產品生產和出口要求
(一)包裝、儲藏及運輸。
1.輸華甜菜粕應與其他產品分開單獨存放,避免被檢疫性有害生物侵染,被土壤、動物屍體及糞便、植物或動物殘體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和任何動物源性成分。
2.輸華甜菜粕允許散裝運輸,用於運輸甜菜粕的運輸工具應徹底清掃乾淨,必要時須進行消毒。如果袋裝運輸,包裝袋應首次使用,且乾淨衛生,不含有毒有害物質。
3.每批輸華甜菜粕的包裝袋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加工企業名稱、註冊登記號碼等溯源信息,並標明“德國甜菜粕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文和英文字樣。如果是散裝運輸,則須在發貨單中提供相關信息。
(二)離境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1.德國官方主管部門應在出口前對輸華甜菜粕實施檢驗檢疫,確保其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飼料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
2.每批輸華甜菜粕應隨附德國植物衛生主管部門(NPPO)依照第12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12)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中註明“the shipment is accord with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ied sugar beet pulp pellets from Germany to China between GACC and BMEL, free from phytosanitary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該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德意志聯邦食品和農業部關於德國甜菜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不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註明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和註冊登記號碼、貨櫃號碼或運輸工具名稱(散裝運輸時)等信息;如輸出前經除害處理的,應註明除害處理方式及處理指標等信息。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書核查。
1.核查德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與樣本相符。
2.核查是否來自註冊登記企業。
(二)進境檢驗檢疫。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口甜菜粕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後,準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況處理
輸華甜菜粕發生以下不符合情況時,按以下要求處理:
(一)無德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或植物檢疫證書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發現土壤或未經中國官方批准的轉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發現動物糞便、動物屍體、禽類羽毛、植物種子,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五)發現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點要求的,作整改、退運或銷毀處理。
(六)發現不符合中國飼料安全衛生標準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GACC將向德方通報,並根據違規情況的嚴重程度採取暫停相關生產加工企業甚至暫停德國甜菜粕輸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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