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短期國際遊學市場的提案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短期國際遊學市場的提案》是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張恩迪提交的關於中小學生國際遊學的提案。

短期國際遊學與出境旅遊不同,不是簡單地出國觀光,而是在行程中安排了學習、交流和體驗活動,是一種國際性跨文化體驗教育模式,對拓展學生視野、增加學生社會閱歷、鍛鍊學生自立能力、激發學生英語學習興趣、幫助學生了解海外社會文化等都有好處;此外,學生還能獲得一些良好的簽證記錄,對日後爭取被學校錄取很有利。鑒於以上原因,短期國際遊學熱近年在我國持續升溫,備受家長和學生青睞,在沿海和一些大中城市尤其如此。但是,2013年7月的韓亞航空事件發生後,不少省市開始禁止各類學校參與組織國際遊學活動,以班、校為單位的集體性短期國際遊學活動戛然而止了。
確實,短期國際遊學市場存在不成熟、不規範等問題,具體表現在缺少法規和細則,機構資質不夠規範,遊學計畫不夠明確,定價機制不夠合理,帶隊教師不夠專業等。特別是有些機構為了壓縮成本,會選擇一些雖然便宜但不夠規範的地接服務機構等,很難為學生提供優質且安全的學習、食宿和交通條件。但是,如果因為存在上述問題或很難解決上述問題,就禁止學校參與組織短期國際遊學,則顯然是因噎廢食!而且,禁令解決不了老問題,卻會產生新問題。
因為,短期國際遊學作為一種趨勢和熱潮,已經不可阻擋。學校不讓組織,家長就會直接去找社會遊學機構,甚至已有家長被迫選擇異地遊學機構組織孩子參加海外遊學。相對於學校參與組織的集體遊學形式,由社會機構零散拼團的方式會產生更多問題:如機構招生成本更高,收費也會更貴;帶隊老師與學生之間比較陌生,難溝通,難管理;家長作為分散的個體維權更困難;學生之間初次相識,很難團結互助等。很多新問題背後都隱藏著更大風險。因此,從本質上看,政府對學校的遊學禁令,只是在卸除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管理責任,卻把更大的風險和更多責任推給了社會。
同時,“一刀切”的行政手段,也阻礙了一些學校與其海外結對學校間的友好互訪。按照約定,這些結對學校之間每年都會互派一些學生團到對方學校去訪問交流,部分境外費用也可由對方學校承擔;“一刀切”之後,一些城市的學校原出訪計畫全都擱淺了,只能“掏錢”接待,不僅虧了經濟賬,也被限制了國際視野。
毫無疑問,短期國際遊學是教育國際化的重要方式和必要途徑。我國必須以最開放的姿態和最國際化的視野辦教育。因此,在如何對待短期國際遊學問題上,各地政府應該有更理性、更系統的思考。“限制”不是辦法,“規範、促進和發展”才是唯一正確的思路。
為此,建議如下:
1.完善制度規範
教育主管部門應出台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及執行細則,進一步規範各地的國際遊學市場。
一要注重操作性。進一步明確資質標準、定價標準、懲處標準、操作規程和責任義務等,方便機構執行和政府監管。
二要注重針對性。對於學生遊學、學校互訪等分類規定,不要用學生夏(冬)令營來簡單涵蓋各類短期國際遊學項目;應根據不同的項目作出不同的規定。
三要注重協同性。外事、教育、工商、紀檢、行風監督、財務等相關部門在政策上要統一口徑,不能各行其是。
四要注重時效性。情況、形勢和需求變了以後,要及時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規定,以適應新情況和解決新問題。
2.強化政府職能
一是監管職能。按標準審核遊學機構的資質、項目、收費及契約條款,確保遊學機構具備規範運營的最起碼條件和能力;對不符合基本資質的運營機構要堅決清理,對通過掛靠方式借用資質的運營機構,要加大處罰力度並撤銷被掛靠單位的相關資質;應適當放寬審批門檻,劃底線,讓更多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參與市場競爭;對已經取得資質的機構,政府部門應該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同時公示這些機構在誠信經營、社會評價和社會投訴等方面的信息,以供社會監督和選擇。
二是服務職能。精減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加強跟進指導,提供維權渠道;建議在現有行政框架內,賦予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門以國際遊學安全保護新職責,加強與學校和外事部門的溝通,牽頭管理在外遊學團隊,保質量,保全全。
3.突出公益色彩
短期國際遊學作為中國小教育國際化的重要方式,不應成為富裕家庭的專利,更不應成為市場化環境下機構謀取暴利的渠道。
一是有條件的學校要每年拿出獎學金,對優等生的家庭收入劃檔,按不同經濟檔次給予不同比例的遊學補貼,幫助那些成績優異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也能參與短期國際遊學。
二是政府和學校要把教師海外培訓計畫與學生遊學計畫結合起來,把遊學帶隊作為教師外訓的方式之一,既可以提升教師素質,又可以解決遊學團的帶隊教師費用問題,避免以往的由學生均攤教師費用的尷尬。
三是有關部門要限定辦理遊學機構的合理利潤空間。可由政府部門主導,成立遊學質量和價格監督委員會,對遊學計畫的落實質量和花費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實際花費確定最終收費價格。
四是有關部門要對校際互訪項目加強監管和審計。學校之間友好互訪並互相買單的形式,本質上是學校出錢幫助學生遊學;無論這筆錢是來自財政還是來自學校接受的捐贈,都是公共資金。因此,在選拔學生時都需要公平公開。特別是,如果經費來自政府財政,考慮到教育資源分配的均衡性要求,對其規模和數量就更應嚴格控制,不管是出訪還是接待都應嚴格審批和監管。
4.確保遊學質量
一是要明確遊學計畫的具體要素。比如每天的學習交流計畫、交通、食宿和外事應急求助計畫等;特別是學習交流計畫部分,要明確學習交流的內容、時間、場地、師資、費用等;學習或者文化交流項目的時間占比必須超過2/3。
二是要保證承接學校的正規性。對於遊學承接學校,需要有明確的資質要求。地接機構應提供中國駐當地大使館開具的正規教育機構證明函,或者中國教育部涉外監察網上應公布有該校名單。
三是要明確禁止事項和違約責任。如禁止臨時增加自費項目、旅遊項目、購物項目,或臨時改變學習交流計畫及行程等;如有違約行為,承辦方應該按照約定進行賠償。
5.重視遊學安全
一是要細化安全細則,完善安全預案。比如途中不走夜路,長途車要安排2名司機輪流開車,隨車安排醫護人員等;對於飲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排查,加強安全管控;教育部門要成立協調和管理機構,牽頭管理在外遊學團隊,遇到緊急情況及時溝通外事部門介入救援。
二是要與機構、學校、教師、家長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責任,承擔各自風險,履行各自義務;要明確地接機構的責任由遊學組織機構先承擔後追償的原則,以免責任不清。
三是要加強行前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和教師的安全防範意識,了解和熟悉應急預案。
四是要強制購買保險,如旅行意外險和航空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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