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新形勢,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工作,根據《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甬人大常〔2009〕1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工作有關事宜作進一步明確。

推薦對象,推薦條件,推薦程式,

推薦對象

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可以被推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

推薦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同意,可推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候選人:
(一)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在國外居住地有較高社會地位、有較好聲譽和較大影響力,在與本市締結友好城市關係和促進兩市交流與合作中,成果顯著或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為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等行業的學術權威、領軍人物或國際知名人士,對本市相關領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促進本市經濟建設,作為主要投資者或公司董事長在本市投資企業,實際到位投資累計在1500萬美元以上,企業開展經營時間不少於5年,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累計實際到位投資可以適當低於上述標準。
(四)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或慈善事業,累計捐贈折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被推薦人以其在本市投資企業名義捐贈的,按其在該企業的出資比例確認捐贈額。
(五)按《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規定,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推薦程式

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一般每兩年推薦1次,符合推薦條件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負責推薦申報。推薦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政府辦公廳在全市範圍內發布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工作通知。
(二)推薦單位在認真核實被推薦人選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徵得本人同意後,填寫《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書》(見附屬檔案1),連同經被推薦人確認的其它申報材料,按照被推薦人身份,分別報市僑辦、市台辦和市外辦等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資類或捐贈類候選人還應填寫《寧波市榮譽市民被推薦人選在甬投資項目情況表》或《寧波市榮譽市民被推薦人選在甬捐贈項目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3),並提供捐贈或投資證明材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推薦前應徵求同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意見。
(三)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推薦材料後,認真審查,形成初審意見後,送交市政府辦公廳。
(四)市政府辦公廳收到推薦材料後,分別徵求市外經貿局、市勞動局、市地稅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國稅局、寧波海關、寧波檢驗檢疫局等部門的意見,並召集由市僑辦、市台辦、市外辦和市外經貿局等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提出評審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市政府將審議確定的意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附屬檔案:1.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書
2.寧波市榮譽市民被推薦人選在甬投資項目情況表
3.寧波市榮譽市民被推薦人選在甬捐贈項目情況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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