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湯陰縣基本建設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避免地下文物在城鄉建設施工中被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基本建設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217號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湯陰縣基本建設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湯陰縣基本建設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湯陰縣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避免地下文物在城鄉建設施工中被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基本建設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217號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基本建設中文物考古勘探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我縣各類文物安全。
二、凡在我縣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河南省文物保護單位、安陽市文物保護單位、湯陰縣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範圍內進行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事先報請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項目範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規劃成片開發的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先行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是否有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該建設工程出具的《考古調查、勘探結果處理書》。
四、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文物調查和勘探申請後,應在7日內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對建設項目區域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作。考古發掘單位應在30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確因工程規模大需延長的,應逐級報請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考古發掘單位應在考古調查、勘探結束7日內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後7日內做出考古調查、勘探結果處理書。對沒有文物埋藏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施工;有文物埋藏的,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五、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在考古調查 、勘探和發掘結束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考古發掘區域內進行施工。
考古發掘單位在公共場所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應當提前公告,採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附近居民生產生活的影響。
六、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遺蹟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護現場,立即通知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全縣基本建設中發現、發掘出的地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由文物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對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現並保護出土文物的有關人員和單位進行獎勵。文物行政執法、公安、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配合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的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其定額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