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見》是2007年7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國內合作交流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見
- 性質:政策意見
- 地點:上海市
- 部門:上海市政府
一、服務大局,開拓合作交流工作新思路
(一)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正確把握更好服務全國與加快上海自身發展的辯證關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自覺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全面加強上海的國內合作交流工作,為全國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按照中央對上海服務全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與各地的合作交流,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綜合服務功能,積極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繁榮、協調發展。
(二)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明確上海加強合作交流工作的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加強政府引導,完善公共服務,強化規劃導向,整合社會資源,協調各方利益,創造良好的體制與政策環境。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和企業的主體作用,走互利互惠、合作共贏的發展之路。
2、堅持雙向互動、內外銜接。實行引進來、走出去並重,積極鼓勵、支持在滬企業、個人等到全國各地投資、創業、發展,加大上海服務全國的工作力度,切實為國內各地企業、個人等來滬投資、創業、發展提供服務。適應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趨勢,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注重鼓勵國內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與鼓勵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銜接協調,使上海切實成為國內各地企業引進外資和走向國際的平台,全面推進對內對外開放與合作。
3、堅持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從上海與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體情況出發,揚長避短,優勢互補,分區域、分領域、有重點地推進合作交流工作。認真研究對口支援地區的需求和上海與不同地區合作交流的相互需求,著眼解決實際問題,著力提高經濟社會效益,努力促進上海與各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4、堅持加強領導、統籌推進。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合作交流與對口支援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區縣完善領導工作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組織協調。按照全市工作的總體部署,明確各部門、各區縣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鼓勵區縣按照全市總體部署,探索與各地合作交流的有效機制,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創造性,合力推進合作交流工作。
二、立足共贏,積極參與國內跨地區合作
(三)按照國務院將下發的《進一步推進長三角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批准實施的《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綱要》的要求,加強與蘇浙兩省規劃協調,推進部門溝通聯繫,組織好、實施好規劃確定的重要任務、重要項目、重點專題,加強上海與長三角在產業、交通、科技創新、物流、環保、能源等方面的區域合作,促進長三角地區整體競爭力提升。
鼓勵本市企事業與蘇浙兩省全方位、多形式、寬領域的合作,促進長三角地區生產要素最佳化配置,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鎮建設協調推進。
充分發揮兩省一市主要領導定期座談會、滬蘇浙經濟合作與發展座談會、長江三角洲城市經濟協調會等的作用,引導、推動、鼓勵本市各部門、各區縣、各企事業單位與蘇浙兩省的相關單位加強合作,以多種形式參與研究、提出和推進長三角地區合作。
突出重點,完善政策,積極推動在高新技術領域和現代服務業領域建立一批區域性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積極探索在行業標準、規範、規則、智慧財產權、企業誠信、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反壟斷等方面建立區域合作協調機制。
積極參與推動長三角與環渤海灣、珠三角等地區的合作交流,加強不同區域在科技研發、市場體系建設、重大產業發展、國際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溝通、合作。
(四)積極參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建設,自覺融入推進長江流域聯動發展的進程。支持和鼓勵上海企業與沿江港航企業多渠道合作,實行優勢互補,共同推進長江流域貨櫃多式聯運發展。充分利用上海內外開放的綜合服務平台,為長江流域引進外資、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和走出去、開拓海外市場提供相關服務。
發揮長江沿岸中心城市經濟協調會的作用,加強對長江“黃金水道”建設中的重點和難點的專題研究,鼓勵國內外企業、機構參與長江流域開發建設。推動加強長江流域各相關城市的規劃銜接、信息交流,著力推進沿江特色產業帶的完善發展,有序促進沿江城市間產業合理轉移。
(五)立足統籌區域發展的國家戰略,加強與不同地區的交流合作。推進上海產業、技術、管理等優勢與西部地區自然資源、勞動力等優勢的結合,大力利用上海的“種源農業”、“設施農業”、“服務農業”和農業科技,為西部發展特色農業和高效農業提供支持,鼓勵金融、中介服務、連鎖商業、連鎖酒店、旅行社等企業和機構到西部地區投資經營。
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鼓勵在滬企事業單位、機構加強與東北地區企事業單位、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優先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利用上海各類市場開展上市融資、招商引資、引進人才等,加強上海與東北在重大裝備、科技研發、國資重組等方面的合作,促進兩地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上海地處我國沿海改革開放前沿的優勢,抓住國際產業轉移和國內產業升級的機遇,積極拓展上海的服務半徑,積極推動上海資源型產業向中部地區轉移,引導促進國際產業向中部投資,加強在煤、電、石油、化工、鋼鐵、汽車、紡織、連鎖商業以及農業等領域與中部地區的合作。
(六)充分發揮上海人才資源和智力資源的比較優勢,全方位推進人才開發服務全國工作。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人才一體化進程。逐步實現人才流動、資格互認等人事政策對接。共同建設長三角人才交流服務平台。積極開展與中西部、東北等國內其它地區人才合作交流。充分發揮上海人才市場的積聚和輻射功能,引導各類人才到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創業和工作。
繼續加大力度,組織實施“人才開發服務全國計畫”,努力做好對口支援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人才開發合作工作。加強對浦東幹部學院培訓全國各地幹部的支持與服務。辦好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來滬就讀中學的特色班。
(七)加強與優勢互補省份的戰略合作。通過建立政府間的友好關係,簽署兩地合作協定,加強與糧食等主副食品主產區、資源礦產省份的重點合作。建立完善資源開發規劃和重大合作事項對接制度、定期交流和協調機制,促進形成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夥伴。鼓勵本市企業到資源富集地區投資,建立原料開發加工基地。
三、突出重點,紮實做好對口支援工作
(八)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著眼於健全對口支援資金、項目統籌機制,完善掛職幹部選派機制,完備社會各界參與對口支援工作的動員激勵機制。加強市區(縣)和各部門資源協調規劃,形成上海各界廣泛參與對口支援工作的新格局。
堅持“動真情、辦實事、求實效”的方針,著眼於促進對口支援地區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擴大幫扶主體,拓展合作領域,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支持力度,重點幫助改善對口支援地區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基本生產、基本教育和基本醫療條件。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紮實做好對口支援工作。
對西藏日喀則地區和新疆阿克蘇地區,推動援助項目向基層和農牧民傾斜,重點建設扶貧開發工程和社會公益項目,開展旅遊等優勢產業合作,幫助提高貧困農牧民生產生活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對雲南文山、紅河、普洱、迪慶四州市,重點援建“整村推進”為主的扶貧開發工程,推進勞動力培訓轉移和產業化扶貧,援助公益事業,共同開發特色產業。
對重慶萬州區和湖北宜昌市夷陵區,圍繞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援建社會公益項目,扶持發展特色經濟,引導企業參與三峽經濟建設,幫助解決移民就業。
(九)積極支持、鼓勵在滬企業到對口支援地區投資經營、開發實業。對去對口支援地區投資開發的企業及合作開發項目,給予各方面便利和相關政策激勵,為對口支援地區來滬開展招商引資、人才招聘等提供服務。
(十)加強與對口支援地區的人才開發合作。互派優秀幹部掛職鍛鍊,開展各類幹部、專業技術人才的短期培訓,繼續選派青年志願者、教育醫務工作者以及離退休專家到對口支援地區工作。加大對對口支援地區農村“雙帶”(帶頭致富、帶領致富)人員和勞動力轉移的培訓力度。
四、最佳化環境,為各地企業來滬發展提供服務
(十一)全面加強和改善本市各級政府部門的服務工作,努力為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和發展環境。
對來滬投資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實行與本市企業與個人投資經營的同等待遇。
(十二)鼓勵各地企業和個人來滬投資發展符合上海產業發展方向和城市生態環境要求的產業。重點支持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從事金融、物流、信息服務、會展、文化等現代服務業,大力扶持各地來滬投資企業投資發展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產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船舶、航空航天等先進制造業。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國內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資本以及個人投資上海社會事業與公益事業。對來滬投資者,凡符合相關規定的,允許採用智慧財產權入股等多種方式參與投資。
(十四)支持幫助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本市上市公司、中小企業的資產重組,公開公平參與對上海企業的購併與產權交易轉讓。
(十五)對各地來滬投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按規定需前置審批的,實行“一門受理、並聯審批”。對各地來滬投資符合上海產業發展導向的重點項目,經申請同意,享用“綠色通道”。對各地來滬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信譽良好的,年檢時可採用申報備案制。
(十六)對各地來滬投資企業要求名稱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協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報。凡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公司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點。
在本市逐步建立商標公共服務平台,為各地企業提供商標的信息查詢、業務諮詢、法律法規培訓、策劃運作、價值評估、轉讓交易、人才服務等服務。
(十七)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在參加本市各類先進、模範的推薦、評選、獎勵活動和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社會活動方面,與本市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各地來滬投資企業本著自願原則,參加有關行業協會、機構,並得到相應的服務和權益。
(十八)各地來滬投資企業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單位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各地來滬投資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十九)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符合上海產業發展導向或重點發展領域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根據其實際投資規模、納稅水平、吸納就業、誠信記錄等企業經營貢獻情況,其主要投資者或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辦理《上海市居住證》時,由市人事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二十)對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在滬工作職工和地級市及以上地區駐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適齡子女,屬義務教育階段的,由其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根據規定安排就讀或借讀。對各地來滬投資企業職工持有人才引進類《上海市居住證》,其子女屬應屆國中畢業生或本市應屆高中畢業生的,可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和參加本市統一高考。
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在滬工作職工和地級市以上地區駐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其子女屬本市應屆國中、高中畢業生的,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與市教委共同審核,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報考本市的高中階段學校和相關高等院校。
(二十一)充分利用上海對外開放的“視窗”、“橋樑”作用,幫助各地來滬企業“借船出海”、“借梯登高”,開拓海外市場。積極為各地來滬開展經貿和各類推介活動提供相關協調服務。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加強與勞動力流出地政府在信息交換、人員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雙向合作。
五、強化措施,深入推進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合作交流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並作為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建立、健全市、區縣兩級合作交流與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體系,及時研究、協調、部署合作交流與對口支援工作的重大舉措和重要事項。加強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建設,充分發揮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在信息交流溝通、合作項目協調服務、重大經貿活動聯繫落實、服務上海駐地企業等方面的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全社會參與合作交流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充分發揮上海的綜合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區縣現有各類服務平台的開放互通、資源共享。健全合作交流數據統計制度,加強分析研究,加強綜合協調,為合作交流工作提供決策諮詢依據。加強在人才、科技、教育、文化、會展、交通、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為長三角和全國的服務,延伸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著力形成全方位服務平台網路體系,增強城市輻射集聚功能。
(二十四)切實發揮專項資金對合作交流工作的支撐作用。
制訂和完善市、區縣對口支援資金統籌管理、合作項目投資補助、區域重要經貿會展資助、區域合作專題資助、服務平台建設資助等專項資金使用實施辦法。加強合作交流專項資金援助和資助項目立項、實施、竣工驗收的論證、監管和終期審計。
(二十五)抓住籌辦世博會等歷史性機遇,全面推動上海與全國各地的合作交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積極組織上海世博會國內招商招展工作,吸引各地共同參與辦博。本著“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與各地共同用好籌辦世博會機遇。
充分利用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機遇,為引進來、走出去,加快自身發展,更好服務全國,提供制度創新與機制創新的平台。
(二十六)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區縣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作為市、區縣兩級合作交流工作的綜合主管部門,要做好相關的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促進政策落實。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上海市服務參與西部大開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0〕53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後的〈關於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若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1〕43號)同時廢止。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應根據本意見精神,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