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追加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

關於追加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

1985年4月23日,國務院以國發〔1985〕116號印發《國務院關於下達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用匯額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達分地區、分部門追加的用匯指標。並對地區、部門自有外匯的使用、以及解決地區部門當前面臨的問題和解決方法做了統一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追加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5〕116號
  • 成文日期:1985年09月26日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06日
  • 索引號:000014349/1985-00147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通知背景,通知全文,相關補充,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管理的決定,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用匯額度,

通知背景

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劇增,突破計畫一點一二倍。一九八五年,隨著外匯留成比例的提高,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支配的自有外匯將越來越多,在國家結存外匯急劇下降的情況下,由於外匯管理鬆弛,一些地方、部門大量超計畫使用留成外匯;有些單位將留成外匯額度買成現匯轉存銀行隨時提用;有些單位和地方非法倒賣外幣、外匯券,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損害人民幣的信譽。這些情況不僅影響國家對外匯的管理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而且對黨風、社會風氣起了嚴重的破壞作用。如不控制使用,有可能超過國家外匯所能承受的對外支付能力。為了避免外匯支出發生問題,保證對外開放、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決定對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實行嚴格的計畫控制,由國家下達分地區、分部門進口計畫用匯指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計畫指標,不得突破。
國務院在1985年09月26日下達《關於追加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前,曾於1985年3月13日印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管理的決定》以及1985年4月23日印發《國務院關於下達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用匯額度的通知》,國家外貿、外匯計畫安排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用匯六十六億美元,其中地方五十億美元,國務院各部門十六億美元。並分地區、分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的有關事項發文通知。
本《通知》是在《國務院關於下達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用匯額度的通知》的基礎上,對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進行補充性追加。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使國家現匯結存保持一定水平,保證對外開放、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並儘可能幫助地方、部門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國務院決定,削減今(一九八五)年中央進口用匯二十億美元,轉用於追加地方、部門的用匯指標。這樣,地方、部門自有外匯用匯總額增加到八十六億美元。分地區、分部門追加的用匯指標,隨後由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達。
現就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給地方、部門追加的用匯指標,是在國家外匯很緊的情況下,盡了很大努力才調劑出來的,今(一九八五)年不再追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對自有外匯的使用,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定期檢查;要顧全大局,嚴格按照國家批准下達的用匯指標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均應指定一個主管單位做好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統一安排,加強管理協調,確保重點用匯。對已簽進口契約要進一步清理審查,儘可能推遲一部分到明(一九八六)年用匯,對新簽契約要嚴格控制,一般不在今(一九八五)年用匯。對進口原材料、零散件維持工業生產“超高速”的用匯、國家暫停進口的生產裝配線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化纖,以及展覽會、洽談會、出國團組等方面的用匯,要從嚴控制。
三、對有關用匯指標的監督、控制和預簽明、後兩年進口契約,仍按國發〔1985〕61號文的要求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都要從國家全局利益出發,努力做好對內對外工作,維護國家對外信譽。同時,要積極採取各種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用匯指標不足的困難。凡有現匯存款的地區、部門都應先用現匯支付,或者利用銀行外匯貸款、外資等支付以應急需。更重要的是,要狠抓出口和非貿易收入,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今(一九八五)年國家下達的出口創匯和非貿易外匯收入任務。
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關補充

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管理的決定

一、一九八五年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留成外匯的使用(包括非貿易外匯的用匯在內),由國家下達用匯控制指標。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批准的用匯指標,不得突破,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和中國銀行要根據規定用途監督使用。
二、國家外匯必須堅持實行額度管理。各種外匯額度,未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調撥,不得買成現匯。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已將外匯額度買成現匯的,要在三月底以前,按原匯價辦理結匯,恢復外匯額度。到期不恢復外匯額度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中國銀行凍結其外匯存款。
三、加強貿易外匯的管理。外匯管理部門要檢查出口單位逾期未收回外匯的原因,如發現有應當調回而存放在境外的,要限期調回;對拒不調回的單位,扣其相應的外匯額度並處以罰款,直至通知發證單位停發出口許可證。對國家控制進口的商品,凡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發給許可證的,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不得撥給外匯和辦理結算。
四、各單位使用國家撥給的外匯額度購買外匯所需人民幣資金,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以外,原則上要用自己的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銀行申請一定比例的貸款。凡不符合規定用途的,銀行拒絕貸款。
五、嚴禁非法倒賣外匯活動。機關、團體、企業單位議價買賣外匯和用外匯倒賣進口物資的,外匯管理部門要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上繳國庫,並課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要對有關單位領導人給予紀律制裁。非法倒賣外匯單位使用銀行貸款的,銀行要停止貸款,並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如金融機構參與這種非法活動,要從嚴懲處。
六、嚴禁外幣流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國家批准收取外幣的地區和賓館、商店外,禁止任何外幣在市場流通。要取締炒買炒賣外幣、外匯券的黑市。對於社會上從事倒賣外幣的單位和團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要按破壞金融秩序論處,堅決給以打擊。要按其情節輕重,強制收兌外幣、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依法懲處。
七、為了保證以上各項規定的執行,國務院責成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行使管理外匯的職權,嚴格查處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對於違法的外匯資金和拒不交納罰款的單位,外匯管理部門有權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外匯資金和強制扣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的要求,加強對外匯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外匯管理部門行使外匯管理職權。

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用匯額度

一九八五年國家外貿、外匯計畫安排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用匯六十六億美元,其中地方五十億美元,國務院各部門十六億美元。
一、地方、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是指地方、部門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外匯(包括留成外匯、地方外匯、調劑外匯以及國家撥給的專項外匯等)所安排的進口用匯計畫。分省、區、市的進口計畫用匯指標中包括經濟特區、沿海港口開放城市和計畫單列城市,這些城市進口所需外匯指標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各省、區、市用匯指標,包括本省、區、市自行安排進口和委託外省及外貿總公司進口所需用匯。
二、自有外匯進口使用範圍,主要包括進口工農業生產建設和技術改造需要的原料、材料、新技術設備、農用物資以及扶持出口商品的物資等。對市場消費品,由於國家統一安排進口的數量較大,各地要適當控制進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部門和地方如需進口,仍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分地區、分部門的進口用匯指標,系指今(一九八五)年進口的實際用匯額。關於技術引進項目或其他進口物資需要對外預簽明後年的協定或契約的,預簽金額應控制在今(一九八五)年下達給各地區、各部門用匯指標的40%之內。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有外匯進口計畫,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各單位分配進口用匯指標,組織有關部門具體落實,各地外匯管理分局應嚴格按當地政府分配各單位的進口用匯指標核撥外匯,中國銀行及其分行應嚴格監督使用。未經批准而超出控制指標的,外匯管理分局可以拒絕撥匯,中國銀行分行可以拒開信用證。國家外匯管理局按月統計、檢查分地區、分部門的用匯數。各地區、各部門要將今(一九八五)年計畫執行結果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國家計委和經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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