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信用社因體制改革導致資產增減變化財務處理的通知

《關於農村信用社因體制改革導致資產增減變化財務處理的通知》是1997年7月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農村信用社因體制改革導致資產增減變化財務處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12號
【發布日期】1997-07-09
【生效日期】1997-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國稅發[1997]112號1997年7月9日)
根據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後,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逐步脫離了行政隸屬關係。現對農村信用社脫離農業銀行而導致資產增減變化的財務處理通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關部門的資產,凡產權已屬於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為盤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二、有關部門占用信用社的資產,經信用社同意,並報上級信用聯社批准,其產權已不屬於信用社的,一律作為盤虧處理,計入當期損益。當期計入損益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攤銷。
三、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資產產權界定不清的,應儘快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處理,以便明確產權歸屬。對一時難以分清的,可暫作待界定資產處理。
四、其他原因造成資產增減變化的,應按財會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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