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副產品出口生產基地引進良種及有關設備減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商業部《關於建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報告的通知》中規定,“生產基地引進的良種以及有關設備,應減免進口關稅和調節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農副產品出口生產基地引進良種及有關設備減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6-08-15
  • 生效日期:1986-08-15
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日期,

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農副產品出口生產基地引進良種及有關設備減稅問題的通知
經研究,現就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
二、下列機器設備、儀器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一)進口培育種植種子、種苗及養殖種畜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
(二)現有農副產品出口生產基地的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
(三)為興辦飼料工業,在一九八五、八六兩年內必須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儀表。
三、上述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進口的減免稅手續,屬於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儀器設備,海關憑經貿部基地局證明辦理;屬於第(二)款所列儀器設備,按(83)署稅字第134號的規定辦理;屬於第(三)款所列機器設備,按國家經委和我署經飼(1986)111號文的規定辦理。
四、凡屬國發(1985)90號檔案及有關檔案所列“統一規口,連合對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由行業歸口部門或牽頭部門審批後才予減稅。

執行日期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徵稅進口的設備,其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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