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於2019年4月9日聯合印發的意見。

意見發布,意見全文,

意見發布

2019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法務部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徹底剷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等規定,現對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並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前款所稱處理既包括對涉案財產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其他等值財產等依法追繳、沒收,也包括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等依法返還。
2.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處置。
3.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4.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確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5.要深挖細查並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組織進行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轉變涉案財產性質的關聯犯罪。
二、依法採取措施全面收集證據
6.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相關規定》(公通字〔2013〕30號)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調查黑惡勢力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並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先行依法對下列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1)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
(2)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3)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財產;
(4)犯罪嫌疑人出資購買的財產;
(5)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
(7)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
7.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權證照。
8.公安機關對於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應當全面收集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審查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證明涉案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供述;
(2)被害人、證人關於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陳述、證言;
(3)財產購買憑證、銀行往來憑據、資金注入憑據、權屬證明等書證;
(4)財產價格鑑定、評估意見;
(5)可以證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其他證據。
9.公安機關對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產中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數額,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合理估算。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委託評估、估算的數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重新委託評估、估算。
10.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訴訟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上述相關措施。
三、準確處置涉案財產
1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在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一般應當對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建議,並將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產及其清單隨案移送。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除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外,還需要對繼續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涉案財產不宜隨案移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清單、照片、錄像、封存手續、存放地點說明、鑑定、評估意見、變價處理憑證等材料。
12.對於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有關機構代管或者託管。
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13.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對證明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情況進行舉證質證,對於既能證明具體個罪又能證明經濟特徵的涉案財產情況相關證據在具體個罪中出示後,在經濟特徵中可以簡要說明,不再重複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隨案移送財產進行處理時,應當列明相關財產的具體名稱、數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財產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並另附清單。
15.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財產;
(4)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16.應當追繳、沒收的的財產已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4)第三人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涉案財物的。
17.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返還:
(1)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
(2)有證據證明確與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18.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後,對於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後,依法及時返還。
四、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19.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對於證明前款各種情形的證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調取。
20.本意見第19條所稱“財產無法找到”,是指有證據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但無法查證財產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21.追繳、沒收的其他等值財產的數額,應當與無法直接追繳、沒收的具體財產的數額相對應。五、其他
22.本意見所稱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見所稱收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聚斂、獲取的財產直接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購買彩票中獎所得收益等;
(2)聚斂、獲取的財產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賭博贏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貸所得收益、購買並販賣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斂、獲取的財產投資、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
(4)聚斂、獲取的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中,與聚斂、獲取的財產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5)應當認定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見未規定的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財產處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24.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