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5年01月25日,為實現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健康可持續發展,解除軍隊子女教育後顧之憂,促進部隊戰鬥力建設,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軍地各級認真貫徹執行。

制定頒發《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戰略的客觀要求,是有效落實國家相關優待軍人子女教育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不斷增強部隊吸引力凝聚力戰鬥力的實際舉措。
《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軍隊子女學校原則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舉辦或撤銷停辦。位於營區外的軍隊子女學校,原則上整體移交地方人民政府舉辦。位於營區內的軍隊子女學校,駐大中城市的,原則上撤銷停辦;駐縣以下城鎮或艱苦邊遠地區的,原則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舉辦。
《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移交學校整體納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公辦學校序列,離退休教職工一併移交;撤銷停辦的學校,學生、教職工(含離退休)由部隊駐地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接收,正式教職工納入當地公辦學校教職工事業編制。軍隊子女學校移交地方後,繼續接收原保障體系內軍人子女入學,駐地人民政府應對此類學校給予特殊幫扶政策。
《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軍隊子女學校移交或撤銷停辦,所需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意見》還對移交學校的資產、債權債務劃轉和經費補助辦法等作了相應規定。
《關於軍隊子女學校和幼稚園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同時對軍隊幼稚園的管理作出規定。軍隊幼稚園由軍隊繼續舉辦,部隊駐地學前教育資源能夠滿足軍隊人員子女教育需求的,原則上不再新辦幼稚園;確需新辦的,在軍區級單位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同一營區內舉辦兩所以上幼稚園的,應當合併。《意見》還對軍隊幼稚園的經費保障、接收地方人員子女入園的收費情況以及幼稚園教師培訓、教科研活動、職稱評定、爭先創優和督導評估等作出規定。對自願到中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部隊幼稚園任教的高校畢業生,明確應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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