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在2012.10.1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0.18
- 實施時間:2012.10.18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已於2012年9月27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加快推進經濟功能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賦予我市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許可權。
一、總體要求
根據我市各級經濟功能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特區特管、特事特辦”的要求,將法律法規允許委託管理、有利於提高經濟功能區行政效率、符合經濟功能區功能定位的市級和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分別賦予相應經濟功能區。各經濟功能區對所賦許可權範圍內事務,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二、基本原則
(一)內容合理。依據各經濟功能區總體許可權範圍,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設定具體賦權內容,確保權力運行既順暢高效,又能滿足經濟功能區實際需要。
(二)程式合法。賦予經濟管理許可權總體採用委託方式實施。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由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與對應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簽訂委託協定並予公告。
(三)權責一致。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具體賦權內容,確保賦權到位,並承擔相應指導和監督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對受委託範圍內事項全權負責。因行政管理髮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舉證及出庭應訴等法律事務;因行政管理髮生的行政賠償,由經濟功能區財政負擔。
(四)高效便民。各經濟功能區要不斷最佳化審批服務流程,完善審批服務機制,逐步建立集中統一的審批服務模式,努力實現“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結、一個視窗對外”。
三、許可權範圍
(一)紅島經濟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將除需全市統籌協調和綜合平衡以及國家有特別規定情形以外的以下方面的經濟管理權,賦予紅島經濟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海岸經濟新區、藍色矽谷核心區等現有經濟功能區實施:
1.關於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等立項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2.關於土地開發、使用、轉讓、徵收及商品房預售、房屋權屬登記、物業管理等土地房產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3.關於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等規劃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4.關於建設工程項目從施工許可到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項目開發、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戶外廣告設定、消防安全、人防工程和設施、抗震設防、防雷裝置設計及竣工驗收等基本建設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5.關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供水、燃氣、供熱等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6.關於海域使用、海洋海岸工程建設、水域(灘涂)養殖、水產苗種生產、遠洋漁業項目等海洋漁業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7.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竣工驗收、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評審驗收等環境保護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8.關於規定範圍內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衛生許可證核發等衛生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9.關於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設施管理等水利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0.關於林地占用徵用,林木採伐、運輸、經營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等林業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1.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計畫項目、科技成果、科技獎勵、專利和智慧財產權事務等科技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2.關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設立、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對外勞務合作、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等商務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3.關於國有資產、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資金撥付和使用、政府採購、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物價、統計等特定監管領域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4.關於人才引進、人才市場、企業用工、勞動契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5.關於市場主體及經營行為登記、登記企業年檢、廣告管理等工商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6.關於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食品委託加工備案、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備案等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經濟管理權;
17.市政府決定賦予的其他經濟管理權。
(二)膠南經濟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賦予膠南經濟開發區、膠州經濟開發區、即墨經濟開發區、即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平度經濟開發區、萊西經濟開發區、環海經濟開發區、青島城陽工業園區、青島臨港經濟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許可權範圍和具體內容由有關區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組織實施。
各市可以參照本決定,將有關縣級經濟管理權委託其所屬的中心鎮實施。
(三)其他經濟功能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今後新設立的各級經濟功能區,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享有同於現有經濟功能區的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或者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
四、組織實施
(一)簽訂委託協定。對賦予經濟功能區的相應經濟管理權,市及區市要根據經濟功能區實際工作需求和接受委託條件的完備情況,分批分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與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本部門委託事項的具體內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實施期限、法律責任。委託事項包含行政審批的,根據現行有效的市及區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確定具體內容。委託協定須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並予公告。簽訂委託協定後,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向經濟功能區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書及證照等。
(二)明確承接主體。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或者確定相關機構承接委託管理事務。其中,紅島經濟區由青島紅島經濟區管委接受委託實施管理,具體事務可暫交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各職能部門及有關派駐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辦理;藍色矽谷核心區由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委接受委託實施管理,具體事務根據管理實際,可暫交管委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即墨市相關部門辦理;西海岸經濟新區由青島西海岸經濟新區管委接受委託實施管理,具體事務按照地域範圍,可暫交膠南市、黃島區相關部門及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辦理,青島西海岸經濟新區管委承擔督促協調職責;各省級經濟功能區具體承接機構由其所在區市政府予以明確。
(三)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授予經濟功能區承接委託管理事務的機構辦理受委託範圍內行政審批事項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須經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主要或者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方可加蓋,在受委託範圍內與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行政審批事項需報上級機關批准的,由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行文,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文頭、文號,並積極配合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予以轉報。
五、有關要求
(一)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受委託實施相應經濟管理權進行指導和定期覆核,對經濟功能區承擔審批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與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主動銜接,抓緊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高相關硬體設施水平,確保權力運作規範有序。
(二)凡涉及經濟功能區經濟管理許可權問題與本決定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精神執行;本決定執行過程中,涉及經濟管理體制、許可權和內容調整的,有關市及區市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遵照本決定精神,及時與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簽訂補充、變更協定;本決定未明確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著行政提速、最佳化環境、促進發展的原則研究確定。
(三)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許可權,是我市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對推諉扯皮、落實不力、賦權或者服務不到位、無故不按照本決定辦理委託手續的,由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批評,進行糾正,並視情節給予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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