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7月1日發表並執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財稅[2009]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發布後,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垃圾發電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適用政策問題。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的規定,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二、將財稅[2008]156號檔案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調整為:
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
1.對採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