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新版營業執照列印技術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適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要求,現對《工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號)《新版營業執照列印標準》作如下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新版營業執照列印技術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9月18日
  • 發布單位:工商總局
檔案全文
一、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照面載入的15位註冊號調整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除外),其標識方法由“註冊號”字樣,調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列印標準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字型為漢鼎簡中黑,正本字號為17磅,副本字號為12磅。列印區域:正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位左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左邊緣122毫米,上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上邊緣70毫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八個字寬為52.5毫米;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位左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左邊緣91.5毫米,上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上邊緣90毫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八個字寬為34.2毫米。
18位代碼字型為宋體,正本字號為16磅,副本字號為12磅。列印區域:正本18位代碼左側邊緣距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右邊緣3毫米,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水平中心對齊,18位代碼右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右邊緣9毫米;副本左側邊緣距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右邊緣1.7毫米,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水平中心對齊,18位代碼右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右邊緣9毫米。
二、營業執照名稱、經營範圍等照面記載事項右邊距統一規範為:正本記載事項內容右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右邊緣15毫米;副本記載事項內容右側邊緣距離營業執照內框線右邊緣14毫米。
各地已經發放的“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繼續有效,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再按本通知要求一併換髮新版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字型等按原列印標準執行。
此外,從2015年10月1日起,《企業集團登記證》印製的“母公司註冊號”調整為“母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按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賦號,編號由15位的註冊號調整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標識方法由“註冊號(Certificate No.)”字樣,調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Credibility Code.)”,登記證樣式、內容等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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