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3年8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
內容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天津監管局、上海監管局、深圳監管局,各貨幣經紀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境內外金融信息服務商:
為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提升市場信息透明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
(一)貨幣經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向市場提供數據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範疇,建立與業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紀人員執業規範性管理,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和套用場景的安全保護機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
(三)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嚴格控制生產系統訪問許可權,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確保網路和數據安全。
二、規範提供數據標準,提高數據服務質量
(四)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後,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準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的信息不得提供。
(五)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準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範圍。
(六)貨幣經紀公司發現交易機構的報價要素錯誤或明顯背離市場行情的,應在發布報價前向交易機構進行確認,避免對外發布錯誤報價,減少異常數據對市場的影響。
(七)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數據報備的監管要求,按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自律組織報送相關業務數據。
三、明確可接受數據服務的機構範圍,加強合作管理
(八)金融監管部門商國家網信辦確定可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機構名單,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機構範圍進行動態調整。
(九)貨幣經紀公司按市場化原則與金融信息服務商等商業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合作,對數據服務合作方建立並實施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確保其依法合規使用和管理數據。
四、簽訂服務協定,規範數據使用
(十)貨幣經紀公司應與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數據使用方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數據安全、數據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發、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十一)對於金融信息服務商,以及將數據用於行情展示、增值服務等商業用途(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向其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除外)的金融基礎設施,貨幣經紀公司可按照商業化原則向其收取合理的數據服務費用,覆蓋提供數據成本,促進市場公平交易。
(十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監督管理,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滬深北證券交易所等根據相關規定對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進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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