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範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是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29日
  • 公文種類:意見
檔案全文
為規範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經營者在申報材料中應當使用統一的經營者集中(以下簡稱集中)案件名稱。
集中案件名稱應當反映集中的基本情況,用語符合法律規定且規範、簡潔、通順。
第二條 集中情形是經營者A(簡稱A,下文其他字母情況相同)和B合併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與B合併案”。
第三條 集中情形是A收購B股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B股權案”,不需要含有股權比例。
集中情形是A收購B持有的C股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C股權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稱和股權比例,無論交易後B是否對C具有控制權。
集中情形是A通過一個或多個子公司收購B股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B股權案”,不需要含有子公司的名稱。
增資擴股類集中屬於股權收購情形,案件名稱適用本條規定。
第四條 集中情形是A收購B、C等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股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B等n家公司股權案”,n為被收購的公司數量。
第五條 集中情形是A和B收購C股權的,一般情況下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與B收購C股權案”,A和B按照收購股權比例高低排序;如果只有A通過集中取得了控制權,B並未取得控制權,則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C股權案”。
集中情形是A和B等兩個以上經營者收購C股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與B等經營者收購C股權案”。
集中情形是A和B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E收購C股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與B收購C股權案”。
第六條 集中情形是A收購B部分資產(或業務)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B部分資產(或業務)案”。
集中情形是A收購B持有的C資產(或業務)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C資產(或業務)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稱。
集中情形是A收購B持有的C股權和D資產(或業務)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收購B部分業務案”,不需要含有C和D的名稱。
經營者通過子公司收購資產(或業務)的,案件名稱中關於子公司的處理,參照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第七條 集中情形是A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B的控制權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通過契約(或其他方式)取得B的控制權案”。
第八條 集中情形是A通過契約等方式能夠對B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通過契約(或其他方式)對B施加決定性影響案”。
第九條 集中情形是A和B新設合營企業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與B新設合營企業案”,A和B按照持有合營企業股權比例高低排序。
集中情形是A和B等兩個以上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的,案件名稱應表述為“A與B等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案”。
經營者通過子公司新設合營企業的,案件名稱中關於子公司的處理,參照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第十條 集中案件名稱中應當使用規範準確的經營者全稱。經營者在中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應當使用登記註冊的名稱。沒有在中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境外經營者,應當使用準確漢語譯名;沒有準確漢語譯名的,應當使用其在註冊地登記註冊的外文名稱。
第十一條 集中案件名稱中不應含有經營者集中申報、反壟斷申報等詞語。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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