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為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現象,以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的使用,2022年,由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7日
  • 發文字號:銀保監規〔2022〕18號 
內容全文,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內容全文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索 引 號:
717804719/2022-859
主題分類
政策法規
辦文部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部
標  題: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字號:
銀保監規〔2022〕18號
發文日期:
2022-12-02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使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得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誤導公眾的方式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
(二)商標名稱;
(三)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
(四)網際網路網站名稱、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名稱;
(五)其他情形。
三、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內“銀行”字樣使用情況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網際網路行業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由網路賬號歸屬地或網路運營者所在地銀保監局牽頭開展整改規範工作。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在官網公布、更新合法設立、取得業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並與當地政府及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共享。
五、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應當加強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對於未獲相關前置許可資質的申請主體,不允許使用含有“銀行”字樣名稱,對含“銀行”字樣的不予登記註冊。
網際網路用戶賬號服務平台、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要求註冊“銀行”字樣的賬號和移動應用程式主體提供金融許可證或者其他職業資格、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未獲相關資質的,不予註冊、上架。
六、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宣傳內容納入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普法宣傳活動,設立公眾監督舉報電話,並通過風險提示、案例通報等形式,增強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規範使用“銀行”字樣及防騙、防詐的意識。
七、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行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八、違法違規使用“總行”“分行”“支行”“農商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儲蓄所”“資金互助社”等字樣,仿冒銀行機構營業場所裝潢、網站外觀、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外觀和標誌等情形,欺騙或者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的,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九、各銀保監局應當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通過提示主動變更名稱、依職權變更名稱等方式糾正規範違法行為。各銀保監局牽頭匯總轄內相關工作情況,並請於2023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整改規範工作總結。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1月17日

內容解讀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銀行”字樣使用的主體範圍、名稱含義、整改規範、宣傳教育、參照適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銀行”字樣的使用依法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查批准。明確“單位”包括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並對自然人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為公眾誤導的方式使用進行規範。
二是明確“名稱”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網際網路網站名稱、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名稱,並規定了兜底條款。
三是強調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整改牽頭責任,要求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應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職責範圍內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各銀保監局應積極協調、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並通過主動提示或依職權更名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同時還規定了網際網路相關平台的審核義務。
四是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行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當前,存在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的情況,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經開展了“兩山銀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進展順利。
《通知》發布後,存在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應主動及時更名。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處罰。同時,各銀保監局將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答記者問

為規範“銀行”字樣使用,防範相關金融風險,推進相關整改規範工作,中國銀保監會會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台《通知》的制度依據是什麼?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嚴格控制企業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也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基本原則。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第四條提出,只有持照並受到監管的機構才能在其名稱(包括域名)中使用“銀行”一詞或派生的“銀行業務”等詞,以避免出現任何可能誤導公眾的情況。
二、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容易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整改規範。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近年來查處了多起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案件。但是,由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相關對應條文中對於“單位”“名稱”等規定過於原則化,並且隨著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當前出現了在微博、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網路平台上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引發公眾誤導的情況。有的地方推廣公共項目平台時違法使用“銀行”字樣,並通過公開掛牌、媒體報導等形式進行宣傳,社會影響惡劣。因此,有必要出台相關規範性檔案,對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予以明確細化,並進一步指導後續集中整改行動,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主要在《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相關內容,並結合當前規範整改工作實際情況,完善有關工作要求。
一是明確了主體範圍。明確“銀行”字樣的使用依法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查批准。明確“單位”包括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並對自然人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為公眾誤導的方式使用進行規範。
二是明確了“名稱”含義。明確“名稱”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網際網路網站名稱、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名稱,並規定了兜底條款。
三是提出了整改規範工作要求。強調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整改牽頭責任,要求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應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職責範圍內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各銀保監局應積極協調、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並通過主動提示或依職權更名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同時還規定了網際網路相關平台的審核義務。
四是提出銀行保險機構的報告及審查要求。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行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四、《通知》發布後,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有關工作將如何推進?
當前,存在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的情況,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經開展了“兩山銀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進展順利。《通知》發布後,存在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應主動及時更名。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處罰。同時,各銀保監局將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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