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規範重慶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解繳方式的通知》(渝財建[2009]728號)規定,現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由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的解繳方式,由直接繳入基金財政專戶調整為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定期繳入金庫。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的規定,對渝財社〔2008〕115號檔案中第二條的第七項會計事項的處理相應進行調整,具體為:市社會保險局收到市財政局核撥的個人社保補貼資金時,記入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基金支出中“其他支出”科目;同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專戶”收到的資金,作往來款項核算。區縣社會保險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專戶”,收到市社會保險局撥入的該項資金時,也作往來款核算。
二、市社會保險局收到市財政局核撥的三峽庫區淹沒農轉非移民人員的個人社保補貼資金時,會計核算方法比照執行。
三、本通知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會計事項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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