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舉辦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教育部擬訂 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國務院批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舉辦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9.08
  • 實施時間:1979.09.08
為了加速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人材,必須貫徹兩條腿走路的方針,認真辦好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努力提高教育質量。舉辦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學生入學時要具有高中畢業的文化水平,學校要按照大專水平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進行教學,要有一定數量能勝任教學的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要有專職的領導人員,有必需的辦學設備。現將舉辦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包括業餘的、脫產的、半脫產的,下同)的審批程式規定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委舉辦獨立設定的職工高等院校、函授學院,報請國務院審批,並抄送教育部備案。
二、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廠礦企業、事業等單位舉辦的職工、農民高等院校,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查並徵得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予以批准,報教育部備案。
國務院各部、委與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的廠礦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職工、農民高等院校,由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報教育部備案。
三、省、市、自治區各部門獨立設定的或所屬廠礦企業、事業等單位舉辦的職工、農民高等院校,經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審查,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教育部備案。
四、省轄市、自治州、行政公署各部門獨立設定的,或所屬廠礦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區、縣舉辦的職工、農民高等院校,由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送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審查後,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教育部備案。
五、普通高等院校舉辦高等函授、夜大學,由主管業務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
六、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報請審批時,應將學校規模、專業設定、課程安排、招生計畫、教職員的配備以及組織領導等方面的情況,一併報送。
如對原有專業進行調整或增設專業,應報原批准單位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七、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是保證各種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切實達到大專水平的重要依據,要由國務院或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統一制訂頒發。各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如需改動教學計畫,應報國務院主管業務部門或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批准。
八、經過批准的職工、農民高等院校,如需停辦時,應經原批准單位同意,並報教育部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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