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併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法〔2012〕4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併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數罪併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為統一法律適用,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因被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罪併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在此後對因漏罪數罪併罰的罪犯依法減刑,決定減刑的頻次、幅度時,應當對其原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酌予考慮。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