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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