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
- 發文機關:山東省委組織部等五部門
關於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
各市黨委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實施《勞動契約法》,維護職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機關事業單位規範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和駐魯部隊(以下稱“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補充和使用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嚴格控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數額內,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契約,依法進行管理。
二、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在公務員崗位或者行政執法、涉密等關鍵崗位使用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
三、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四、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應當制定符契約工同酬分配原則和單位實際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與本單位同性質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本單位無同性質勞動者的,參照當地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到同工同酬。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的工資水平原則上應不低於所在地同類職業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的低位數。
五、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考核獎懲、職稱評審等工作,保障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在考核獎勵、培訓、考試、職稱評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六、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勞動保障權益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七、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八、機關事業單位現有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繼續使用的,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進行規範。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在本通知下發前對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勞動契約、社會保險以及勞動報酬等作出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總工會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