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參加第四屆廣西發明創造成果展覽交易會的通知

《關於組織參加第四屆廣西發明創造成果展覽交易會的通知》是一項由廣西政府頒布的條例。

前言,內容,

前言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第四屆廣西發明創造成果展覽交易會(以下簡稱第四屆發明展)定於2014年10月下旬在梧州市舉辦。為辦好第四屆發明展,請各市及有關部門積極動員組織相關單位和企業,選擇優秀項目和產品參加展覽、推介、洽談、交易,並組織參加各項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內容

一、活動主題
創新驅動發展,發明創造未來。
二、活動規模
展覽總面積約5500平方米,相當於標準展位600個。
三、活動內容
(一)專利成就宣傳及專利知識普及。展示宣傳我區專利事業發展成就;普及專利知識,組織開展專利知識競賽活動。
(二)發明創造成果展覽、展示和產品銷售。以展示近年來我區湧現出的專利技術及產品為主,展會期間組織開展發明創造產品現場銷售。
(三)專利推介與對接洽談、專利拍賣、專利質押融資銀企對接。召開專利推介與對接洽談會,向有需求的企業推介和對接洽談一批參展專利項目;組織具有市場開發前景和實用價值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有效專利進行推介和拍賣;組織召開專利質押融資銀企對接會,邀請銀行、風險投資機構與企業開展專利質押融資銀企對接,促進專利技術資本化。
(四)報告會。舉辦專利報告會,邀請國內專家學者就目前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熱點問題作報告。
(五)考評和激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組展單位和優秀成果給予表彰獎勵。
四、主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
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承辦單位。
梧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知識產權局。
五、活動時間及地點
時間:2014年10月24-26日,會期3天。
地點:梧州市文化展覽中心。
六、參展範圍
(一)食品、汽車、石化、電力、有色金屬、冶金、機械、建材、造紙與木材加工、電子信息、醫藥製造、紡織服裝與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裝備等14個千億元產業發明創造成果。
(二)新材料、新能源、節能與環保、海洋、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汽車、生物農業、先進裝備製造、養生長壽健康等1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明創造成果。
(三)市場前景好、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的專利技術和產品。
(四)中小學生發明創造成果。
(五)引進區外的專利技術及產品。
(六)傳統手工業、旅遊、文化等其他產業領域發明創造成果。
七、參展對象
有關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各界人士和中小學生等。
八、參展及活動要求
(一)參展項目要求。
1.近年獲得授權的專利項目。
2.已申請專利的項目。
3.其生產銷售需要國家許可的產品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
4.無智慧財產權糾紛。
5.中小學生可以非專利發明創造成果參展。
6.傳統手工業、旅遊、文化等其他產業領域可以非專利發明創造成果參展。
(二)參展及活動組織方式。
按設區市發明創造成果、高等學校發明創造成果、科研院所發明創造成果、傳統手工業發明創造成果和中小學生發明創造成果等5個板塊共18個展區組展,並設序言區宣傳全區專利成就和專利知識。
1.設區市發明創造成果板塊。以設區市為單位,由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專利權人參展。中央駐桂及自治區直屬企業參加轄區地市團組參展。
2.高等學校發明創造成果板塊。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全區高等學校並邀請部分區外高等學校參展。
3.科研院所發明創造成果板塊。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中央駐桂和自治區直屬科研院所(企業)參展。
4.傳統手工業發明創造成果板塊。由自治區二輕工業聯社組織全區傳統手工業企業項目參展。
5.中小學生發明創造成果板塊。由自治區科協組織全區中小學生項目參展。
(三)展覽方式。
各展區採用簡易裝飾形式,突出實物展示和互動效果。
1.展板展示。以圖文並茂的形式,對項目做簡明扼要的介紹。
2.展品展示。以實物、樣品、模型,適當配以圖文、聲像等資料,直觀、形象地反映參展項目的技術特徵和套用前景。
3.產品銷售。直接銷售適合展位現場銷售的產品。
4.產品體驗。以安全、健康、快樂的方式吸引觀眾進行產品體驗。
九、展位分配
(一)布展面積與展位數量。
梧州市文化展覽中心室內展廳及室外展場作為本屆發明展場館,布展面積約5500平方米(相當於600個標準展位)。
(二)各展區面積分配。
1. 序言區28平方米。
2. 梧州市展區112平方米。
3.高等學校發明創造成果展區、科研院所發明創造成果展區、傳統手工業發明創造成果展區、中小學生發明創造成果展區、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玉林市、欽州市、防城港市、貴港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等各展區有70平方米展位1個、56平方米展位16個,實行抽籤確定展位。
十、活動經費
本屆發明展經費採取承辦市梧州市為主、自治區定額補貼的辦法解決。
各市組團單位免收展位費,參展辦展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費、 各設區市展區布展費用自理。
十一、考評和表彰
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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