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關於出版社建立圖書發行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布《關於出版社建立圖書發行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05.23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署各直屬單位、中央級出版社:
現將《關於出版社建立圖書發行機構的暫行規定》發給你戰訂們,請遵照執行,並請按照本規定,對出版社背灶再建立圖書發行機構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予以落實。各地可以參照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新聞出版署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糊驗設捆三日

具體內容

關於出版社建立圖書發行機構的暫行規定
隨著圖書發行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近年來一些出版埋擊微社建立了書刊發行機構,從事批發、銷售活動。為了加強管理,保證出版社自辦發行工作健康開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出版社建立的承擔總發行業務的發行單位,必須是全民所有制性質,只能從事本版圖書的發行業務鞏己地勸,不得承擔其他出版單位的出版物發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改變。
二、鼓勵和提倡出版社聯合建立門市部發行本版圖書,突出專業特色,加強零售和郵購工作。
三、出版社建立的集體訂射循所有制的發行單位,不得承辦圖書總發行業務,不得無償占用國姜旋勸有企業的資金、設備,工作人員不得混崗,業務活動不得混合進行。
四、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處罰。
五、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實行。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按照本規定,對所屬單位進行認真檢查,予以落實。各地可參照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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