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鐵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鐵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11.28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鐵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4.11.28
  • 實施時間:1994.11.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為加強鐵路環境監測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環境監測的作用,提高鐵路環境科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系統環境監測管理。
第三條 鐵路環境監測的基本任務是:開展鐵路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包括環保指標考核),分析評價鐵路環境質量,掌握鐵路污染物來源、影響及變化趨勢,為制定環保規劃、開展污染防治、實施環境管理提供技術依據,為鐵路環保執法提供技術監督,並為鐵路環境保護和鐵路建設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
第四條 鐵道部環境保護辦公室為全路環境監測管理機構。鐵路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本單位環境監測管理機構。
第五條 鐵路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污染輕重、技術條件、環境要求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是否設定環境監測站。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的環境監測站,分別相應為國家二級、三級和四級監測站。
第六條 鐵路環境監測站參加全路、地方環境監測網。全路環境監測網是具有管理職能的業務協作組織,它是由鐵道部級網和鐵路局級網組成。鐵路環境監測中心為部級網的業務牽頭單位,網員為各鐵路局環境監測站,同時也是鐵路局級網的業務牽頭單位。網路各成員單位的原性質、職能和行政隸屬關係不變。
第七條 鐵道部環境保護辦公室負責全路環境監測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建鐵路環境監測網,制訂網路管理辦法;負責擬訂鐵路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標準和報告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發布鐵路環境質量公報。
第八條 鐵路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計畫、監督、考核、服務和網路建設的管理,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措施;要加強環境監測站的基本建設、儀器設備投資、管理和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九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受同級鐵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受上級環境監測站和所在地區監測網牽頭單位的指導,並接受其考核。環境監測站取得監測質量合格證後,根據國家及鐵路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第十條 未設環境監測站的鐵路單位,其環境監測任務可由該單位通過契約形式委託就近的環境監測站承擔。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要建立、健全各類監測質量管理、財務、儀器設備和試劑等各項管理制度,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二條 凡涉及國家密級規定的環境監測資料,必須按國家保密法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監視性監測數據資料對外提供應經同級環保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監測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施現場監督監測時,被檢單位必須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條件,不得藉故阻撓或弄虛作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損壞環境監測設施和標誌。
第十四條 環境監測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實填報監測數據,嚴禁玩忽職守及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現場監測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勞動保護待遇及保健補貼。
第十六條 鐵路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職務考核、評審及聘任,按國務院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測站的職責
第十七條 鐵路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協調鐵路環境監測網的業務活動;組織指導全路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收集全路環境監測資料,建立全路環保資料庫;編制鐵路環境質量公報;承擔組織全路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培訓工作。
參加國家環境監測網的活動。
參加鐵路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以及各類有關標準的審議。
第十八條 鐵路局環境監測站組織協調管內監測網的業務活動;組織指導管內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收集管內環境監測資料;開展鐵路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
參加鐵路環境監測網的活動。
第十九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負責管內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視性監測,對主要污染源進行考核監測。
負責建立動態污染源檔案;綜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在授權範圍內對管內各單位環保設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檔案管理;違反環保法規而造成環境污染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參加或承擔管內環保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監測。
參加或承擔污染事件的調查。
參加或承擔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現狀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可承擔路內外單位委託的環境監測。
第四章 監測制度
第二十三條 鐵路實行環境監測站資格認證和環境監測人員合格證制度。未經資格認證的環境監測站和未獲得合格證的環境監測人員所報告的監測數據不能作為管理依據。
資格認證、合格人員考核的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必須嚴格執行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制度,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網業務牽頭單位組織對各網站的監測質量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標準和統一分析方法。
凡國家尚未作出規定的,可按鐵道部制定並報國務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分析方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鐵路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各級環境監測站必須嚴格履行鐵路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環境監測站應準確、及時、系統地向鐵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網路業務牽頭單位提交環境監測報告。
第五章 表彰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完成環境監測任務突出,環境管理服務作出顯著成效,在環境監測科學研究上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為鐵路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監測站和環境監測人員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八條 對未執行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有關經費政策,占用、挪用、濫用各項規定的監測經費,未完成指標考核監測任務,違反國家和鐵路環境監測有關規定,發生監測質量事故及在執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有違法亂紀行為而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環保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鐵道部衛生環保局1987年11月頒布的《鐵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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