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在1994.09.10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4.09.10
  • 實施時間:1994.10.01
現發布《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使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查工作程式化、規範化,使橋樑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以適應水運發展需要,確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等跨河、臨河建築物。
國家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航道。
第三條 確定和審批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通航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工作,並實行一橋一審、分級管理的原則。
凡在長江、黑龍江幹流和通航3000噸級以上(含3000噸級)海輪的沿海、內河航道上修建橋樑的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由交通部審批。
凡在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航道上修建橋樑的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交通部授權擬建橋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報交通部核備。
第五條 橋樑建設單位必須在橋樑工程項目建議書批准之後向上述第四條規定的主管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部門報送有關檔案、資料及《橋樑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未經審批,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單位不得上報和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橋樑建設單位應根據擬建橋樑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術狀況和滿足《內河通航標準》的有關技術標準的各項要求的程度,分別報送有關檔案、資料。
擬建橋樑所在航道為河床穩定、水深充裕、水流條件良好的平順河段,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均能滿足《內河通航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時,報送
1.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通航孔數及其布置的原則意見;
2.設計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計算方法和成果;
3.橋位方案平面圖(公路橋1/500~1/2000,鐵路橋1/500~1/5000);
4.橋型方案比較圖(公路橋1/200~1/2000,鐵路橋1/200~1/1000);
5.橋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圖。其比尺和範圍應滿足河床演變和通航水流條件分析要求;
6.橋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級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跡線圖;其測圖範圍和測次應滿足通航水流條件分析要求;
擬建橋樑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送《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
1.擬建橋樑在通航3000噸級以上(含3000噸級)海輪的沿海、內河航道上;
2.擬建橋樑在分汊或不穩定的航道上的;
3.擬建橋樑在流速3M/S以上、灘礁多、水勢洶亂的山區性河流上的;
4.擬建橋樑不能完全滿足《內河通航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的;
5.審批部門要求報送的。
第七條 《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任務依據;橋樑工程的橋位方案及橋型比較方案;橋區航道、港口、航運現狀及其發展規劃;橋區水道建橋前後河床、海床的演變分析;橋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論證;確定設計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據;通航淨空標準和通航孔布置的論證;橋區通航條件、航線規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
《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應按統一的文本格式和內容要求編制。
論證研究報告的內容可根據第六條規定的不同條件作適當增減,但必須滿足主管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審批部門的要求。
第八條 《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由橋樑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甲、乙級設計證書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單位委託《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編制任務時,應向被委託單位提供《橋樑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在橋樑建設的前期工作階段,建設單位應邀請主管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部門和有關航道、航運、港航監督部門的專家參與橋樑預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等會議。
第十條 跨越長江、黑龍江幹流、通航3000噸級以上(含)海輪的沿海、內河航道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應遵循下列審批程式:
(一)擬在長江幹流上建設橋樑的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徵求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的書面意見;
(二)擬在交通部部屬海港或交通部與地方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海港管轄範圍內建設橋樑的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先徵求該海港航道主管部門會同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下同)、港務局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
(三)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海港、內河航道上建設橋樑的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先取得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會同橋樑所在航道的港務監督部門的書面意見;
(四)涉及黑龍江幹流的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先取得交通部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和俄方航運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橋樑建設單位在取得有關單位的意見後,將有關檔案、資料或《橋樑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以及《橋樑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連同有關單位意見報交通部。
第十一條 國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線)、架空電纜等其他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交通部授權由擬建建築物所在部屬航道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參照上述條款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審批,並報交通部核備。
對技術複雜和對航道影響大的跨河、臨河建築物,有關審批單位在審批前應事先報請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頒布地方航道跨河、臨河建築物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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