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8.06.29
- 實施時間:1998.06.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行條件,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四章 運輸組織,第五章 專列押運,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需求,促進鐵路行包運輸發展,實現增運增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行包快運專列(以下簡稱行包專列)是按旅客列車組織形式,整列裝載行李包裹的列車,定發到站,定發到時間,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價格合理。
第二章 開行條件
第三條 凡有穩定、大宗行包貨源的車站,運量達每日開行一列,每列不少於300噸時,可申請開行行包專列。
第四條 開行行包專列可以是一個到站,也可以是同一運輸徑路上的幾個到站,但到終點站的運量不少於200噸。
第五條 開行行包快運專列,必須在充分了解市場,調查行包貨源的基礎上,由發站向所屬分局(總公司)提出申請(沒有分局的直接向局)。申請內容包括:行包專列發、到站,始發到達時刻,裝卸作業方式,傳送量,列車編組內容和輛數及與貨主協定的主要內容等。開行跨局行包快運專列必須報鐵道部批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行包專列採取定期定量租賃的方式。凡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金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均可以參與租賃招標。
第七條 行包專列可由一個或多個法人共同租用,但每個租用人所租用的車輛不得少於10輛(始發、終到以外的車站除外)。
第八條 租用行包專列時,鐵路運輸企業(分局或路局)應分別與每個租用人(託運人)簽訂契約。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2.租用車輛種類、數量;3.租用的時間和區間;4.運費、風險抵押金及繳納方式;5.違約責任;6.爭議條款;7.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行包專列的運費在鐵道部規定的最低限價的基礎之上由契約雙方議定。契約簽訂後實施前,租用方應預先繳納不少於5日運費的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行包專列使用行李車時,每車按15噸計費,裝載不得超過17.7噸;使用YZ31客車時按20噸計費,裝載時不得超過21噸;最高運行速度120公里/小時。使用P64貨車時,每車按20噸計費,裝載不得超過30噸,最高運行速度8O公里/小時。
第四章 運輸組織
第十一條 行包專列的始發站和終到站必須具備符合作業需要的線路、站台、雨棚、倉儲設備和裝卸機具,經批准,可以使用貨運設備場地。
第十二條 行包專列的編組輛數應符合沿途停車站的設備狀況及技術作業的要求。行包專列有兩個以上到站時,允許在甩車站補掛與專列相同徑路到站的車輛,補掛車輛的技術條件必須與專列相符。
第十三條 行包專列在發站以專組包裹票收取運費,一車一票,經由按實際填寫,品名欄填寫“專列包裹”,記事欄註明車號,其他欄按規定填寫。各站在承運普通行李、包裹時不得使用專組包裹票。
第十四條 行包專列原則上實行租賃人自裝、自卸、自押、自交付,鐵路應向租用人裝、卸、押、交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行包專列的裝車作業必須在契約規定的地點進行,可以由租用方自行裝車,也可以委託發站裝車。委託發站裝車時,應簽訂裝車協定。
第十六條 發站應負責檢斤、安全檢查、違禁品檢查和監裝。裝載時,按有關規定裝車,嚴禁超噸、偏載。貨物裝載不能堵塞車門,距車門應不少於100mm。使用貨車需加固時,還必須符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的規定。
裝車完畢後,車站應會同租用人共同對車門(包括車廂端門)施封后另加鎖。
第十七條 行包快運專列必須確定發到站、編組順序、時刻表和技術作業標準。凡規定途中甩掛作業的車站,無論當日是否裝有貨物,必須按規定甩掛。
第十八條 行包專列卸車作業可以由租用人自行負責,也可以委託到站負責。租用人自行卸車時,到站應為租用人的人力和運輸工具進站提供方便。自行卸車後的貨物保管由貨主負責,並應在協定中明確。自裝自卸對託運人在車站內應遵守車站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維護好車站運輸秩序。由到站負責裝卸或保管、交付時,到站應與租用人簽訂協定,做好交接工作,租用人應支付卸車、保管等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行包專列由行李車或YZ31型客車編組的由客運調度負責組織。行包專列的運行、技術站作業,由各級列車調度指揮。
第二十條 行包專列的車輛實行固定配屬,檢修一律在配屬段進行,有關車輛的檢修運用辦法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 行包專列在運行途中因車輛超載、偏載或車輛故障需要甩車時,甩車站要向客運調度、計畫調度、車輛調度報告甩車原因、車號、重空情況並負責行包安全。行包專列故障車輛必須以最快速度修復,車站及時請求命令在原車次編掛運抵到站。
第二十二條 因貨物裝載原因發生甩車時,押運人應迅速通知行包專列租賃人派人倒裝整理,使車輛符合運行條件後編掛原車次運抵到站。
第二十三條 行包專利始發站必須填寫“列車編組順序表”(運統一),表內貨物種類欄填寫“包裹”,記事欄填寫“重車”或“空車”,其餘按表內要求填寫。有甩掛作業的車站應修改傳遞到本站的“運統一”。
第二十四條 行包專列始發站將包裹票的運輸報單裝入貨運票據封套中加封,和“運統一”一起隨專列遞送,由運轉車長攜帶,在沒有運轉車長值乘的區段,由車站助理值班員交機車乘務員攜帶,更換機車作業站由機車乘務員交車站助理值班員。
第二十五條 行包專列返程到站必須是專列配屬鐵路局管內的車站,不超過三個到站。
第五章 專列押運
第二十六條 行包專列由租用方自行押運。押運人憑“押運證”(式樣見附屬檔案)乘車押運行包,鐵路部門負責提供必要的押運條件,押運人數每一到站不得超過2人。“押運證”由鐵道部運輸局填發。
第二十七條 行包專列押運人必須由始發局進行鐵路常識安全等有關規定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發給押運證。押運時應遵守鐵路規定。不得在貨倉內吸菸,不得在車內使用明火,不準扒乘或跳下已開動的列車,不得帶無押運證人員乘車,不準在中途停車站裝卸貨物。
第二十八條 行包專列押運人員執行完押運任務返回發站時,憑“押運證”可在證面註明的時間、發到站購買半價硬座票(含空調、加快),使用臥鋪時,補收差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鐵路規章和有關經濟契約法規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