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背景
2015年8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審議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關於特赦
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民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特赦範圍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範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係而不是選擇關係,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不予特赦
重特大貪污犯罪擬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稱可防貪官服刑過短
這意味著,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減為無期徒刑,但是經過法院的裁定後,或面臨終身服刑,沒有申請減刑、假釋的機會。
為何增加上述條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行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強調,增加“重特大貪污犯罪不得減刑假釋”規定,“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貪官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者人數不多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改革開放後至十八大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官員並不多,只有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等少數人。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中移動原副總經理張春江、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等等,刑罰都是死緩。
對此,此前一些評論人士指出,判處死緩後,如果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落馬高官仍有機會重見天日,死緩成為官員的“免死牌”。三審稿增加“終身監禁”規定,可有效避免這一問題。
相關解讀
刑法修正
1、為何未直接規定“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為何沒有直接制定“終身監禁”條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新京報專訪時表示,三審稿的規定相當於將重特大貪污犯罪判處死緩的罪犯,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可以減刑假釋;另一類則是“特別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不得減輕假釋,終身監禁。“其性質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緩限制減刑相同”。
阮齊林解釋說,之所以將重特大貪污犯罪區分為上述兩類,並沒有直接制定“終身監禁”條款,主要是因為貪污賄賂犯罪不屬於最危險、最嚴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並列”,要求所有的重特大貪污犯罪判處死緩的罪犯一律“牢底坐穿”。
2、為何未覆蓋到其他死刑罪名?
現行刑法除了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處死刑。三審稿為何只對重特大貪污犯罪作出了“特別規定”,沒有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齊林解釋說,死緩限制減刑實際上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定的替代措施。我國刑事政策的長遠目標是減少、控制死刑,重要目標就是減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貪污賄賂犯罪作為非暴力犯罪的一種,將是實現減少、控制死刑這個目標的關鍵環節。
“公眾對反腐的呼聲高漲,十八大以來我國也一直推行高壓反腐政策。在這樣的反腐背景下,怎樣在逐漸減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最大力度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出台死緩限制減刑、假釋這樣的規定,就是一個實現控制死刑目標的途徑”,阮齊林表示,三審稿針對貪污賄賂犯罪制定的限制減刑、假釋規定,達成了一種平衡,“既能體現嚴打腐敗的從嚴一面,又能達成控制死刑的目標”。
他表示,“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其他最高刑為死刑的罪行,之所以沒有出台限制減刑、假釋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從我國的刑事政策方面考慮,“刑罰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標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對所有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都作出限制減刑這樣的規定,打擊面過寬,一方面違反刑罰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另一方面也對監獄造成了很大負擔”。
刑法變化
“毒駕”暫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危險駕駛罪並未將“毒駕”納入。6月二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有十餘名委員建議“毒駕”入刑,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有的部門、專家提出,目前列入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有200餘種,吸食、注射哪些毒品應該入刑,尚需研究;同時目前只能對幾種常見毒品做到快速檢測,還有一些執法環節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證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強調,目前,對於“毒駕”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因此,未將“毒駕”列入草案。
襲警行為從重處罰
依據現行刑法,襲警行為均按妨害公務罪論處,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審稿則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單列出來,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幼教“虐童”最高判三年
近年來各地陸續發生“虐童”事件,特別是個別幼稚園教師的“虐童”行為被曝光。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增加了跟“虐童”有關的條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