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為出口機電產品引進關鍵設備減、免稅審批程式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6-10-28
- 生效日期:1986-10-28
國家法律法規,海關總署規定,
國家法律法規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關於為出口機電產品引進關鍵設備減、免稅審批程式的通知
(1986年10月28日)
海關總署規定
根據海關總署、財政部(83)署稅字第746號《關於為擴大出口機電產品而引進的技術關鍵設備可予減、免稅的通知》規定,現對未列入國家技術改造項目計畫,而又確為製造出口機電產品專廠、專車間引進的關鍵設備減免稅審批程式,經商海關總署規定如下:
一、凡經對外經貿部批准建立的生產機電產品出口的專廠、專車間或出口基地企業引進自用的關鍵設備可憑對外經濟貿易部的審查意見,按(83)財稅字第30號文的規定申請減免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上述單位申請減免稅時應首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主管廳(局)和經貿廳(委、局)提出申請,經主管廳(局)和經貿廳(委、局)審核後,連同設備進口批件轉報經貿部審批。
三、(一)凡委託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進口的設備,申請進口單位應於貨物進口前持經貿部批件向北京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經北京海關審核加蓋印章後,送有關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憑此辦理減免稅。
(二)凡委託外貿專業進出口分公司或其他有外貿經營權的進口單位進口的設備,應於貨物進口前持經貿部的批件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或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
一、凡經對外經貿部批准建立的生產機電產品出口的專廠、專車間或出口基地企業引進自用的關鍵設備可憑對外經濟貿易部的審查意見,按(83)財稅字第30號文的規定申請減免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上述單位申請減免稅時應首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主管廳(局)和經貿廳(委、局)提出申請,經主管廳(局)和經貿廳(委、局)審核後,連同設備進口批件轉報經貿部審批。
三、(一)凡委託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進口的設備,申請進口單位應於貨物進口前持經貿部批件向北京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經北京海關審核加蓋印章後,送有關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憑此辦理減免稅。
(二)凡委託外貿專業進出口分公司或其他有外貿經營權的進口單位進口的設備,應於貨物進口前持經貿部的批件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或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