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背景
關於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魯人社發〔2015〕5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企業,各高等院校。
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 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認真貫徹實施《高等教育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按照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 要求,建立健全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
(二)目標任務。適應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公 開招聘、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和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契約用人轉變的改革要求,堅持政府依法巨觀管理,單位依法自主用人,進一步落實高校 用人自主權,政府部門不再組織評審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不再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由學校自主評價、按崗聘用,建立競爭擇優、能上能下,有利於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通、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 伍,推動我省高等教育科學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堅持因事設崗。高等學校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擬定崗位設定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組織公開競聘。學校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時, 根據崗位性質、任職條件和師資情況確定學校內部競聘上崗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學校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結合學科專業特點,參照《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職改字〔1986〕11號)或《山東省高等職業學校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試行)》(魯人社發〔2013〕45號)的基本要求,自主制定崗位任職條 件。崗位任職條件要體現重品德、重業績、重能力、重社會服務的導向,並注重人崗匹配。符合崗位條件,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資格的教師均可參加競聘。
(三)嚴格競聘程式。實行競聘上崗的,由學校按照競聘上崗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科學制定《競聘上崗實施方案》,嚴格按照程式組織實施。實行公開招聘的,嚴格按照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實施。
(四)實行業內評價。競聘上崗的業內評價,由學 校成立評價委員會(或專家委員會)或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對競聘人員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等情況進行評價,提出擬聘推薦人選。評價委員會(或專家委員 會)實行專家責任制,組成人員由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也可吸收一定數量的校外專家。公開招聘的業內評價,按照公開招聘有關規定 實施。
(五)加強聘用管理。學校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 理條例》有關規定和《競聘上崗實施方案》確定的程式組織競聘後,經集體研究在推薦人選中確定崗位擬聘人員並公示;擬聘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的,學校根據崗位的 工作需要、專業特點和要求,合理確定具體聘期,按有關規定與其簽訂聘用契約並頒發聘書。
三、實施範圍
(一)我省的本、專科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高等職業院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納入改革的實施範圍。
(二)高校教師系列外的其他系列專業技術人員參照本意見改革內容,由學校自主評價、按崗聘用,並頒發聘書。其中,國家規定實行“以考代評”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相應考試,考試合格後由學校擇優聘任。
(三)民辦高校教師職稱評聘,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關於民辦高校職稱評審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字〔2015〕198號)規定執行。
(四)設區的市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以及參照高等學校教師進行職稱評審的其他學校(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執行。
四、管理與監督
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是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推動高等教育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大力實施科教興魯和人才強省戰略,建設經濟文化強省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精心組織,分工負責。改革實施工作由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共同負責,要按照現有職能分工,切實履行政府依法巨觀管理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改革實施工作的綜合管理,教育部門和學 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改革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各高校(單位)要履行好用人自主權,精心組織好改革實施工作。
(二)嚴格程式,嚴肅紀律。各高校(單位)要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和改革要求,認真做好職稱改革工作,確保標準公開、程式公平、結果公正;要制定科學規範的競聘上崗方案,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組織,明確崗位任職條件,規範競聘程式,嚴格公示制度,接受民眾全程監督。
(三)放管結合,加強監督。按照政府轉變職能、 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相關法規和政策加強對高校教師職稱評聘工作的監督管理,教育部門和學校(單位)主管部門對學校(單 位)開展自主評價、按崗聘用的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提出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每年隨機抽取若干高校(單位)進行復 核,對覆核中發現的問題,高校(單位)要及時予以處理。對標準把握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或覆核中發現問題嚴重的高校(單位)將給予警 告,並責成學校(單位)立即糾正;對違紀違規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科學謀劃,穩妥推進。各高校(單位)要正 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推進改革與加強教職工管理結合起來,深入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職稱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 要意義,充分調動教師理解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的積極性,把推進改革與全面履行職責、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改革實 施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本意見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