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蘇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促進在蘇台資企業提質增效,擴大蘇台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逐步落實台胞來蘇投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享受與江蘇居民同等待遇,深化兩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促進在蘇台資企業提質增效,擴大蘇台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逐步落實台胞來蘇投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享受與江蘇居民同等待遇,深化兩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支持台資企業提質增效
1.鼓勵寒組想宙和支持在蘇台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融入我省高質量發展。嚴格兌現向台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保障台資企業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江蘇行動綱要》實施計畫。台資企業在投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等15個重點領域方面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台資企業可同等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項產業扶持政策,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標。鼓勵台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省投資,對於台商從台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符合條件的項目,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支持世界500強台資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下同)、全球行業龍頭台資企業來我省投資,鼓勵台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對年實際到賬金額超過2億美元的世界500強台資企業投資項目,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棵協翻嫌業申請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認定的企業同等享受相關政策優惠。支持台資企業在我省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阿企坑資金支持。省級相關專項對新技術新產品(首台套)示範套用項目給予補助。運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台資企業淘汰技術水平落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責凳盼紋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稅務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支持和鼓勵台資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對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平台悼抹擊建設任務的,可在省級相關專項中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支持。鼓勵台資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南京海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加強對台資研發中心建設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輔導,對開展創新基礎能力提升、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更新、智慧型化綠色化製造等工程的台資企業技術中心,採用適當方式給予專項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台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省簽霉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稅務局、南京海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支持台資企業主導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對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台資企業,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台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8.鼓勵台資企業牽頭或參與智慧型製造標準制定、承擔國家智慧型製造綜合標準化和新模式套用項目、智慧型製造試點示範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支持。鼓勵台資企業建設示範智慧型車間、工廠,對省級優秀示範智慧型車間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9.鼓勵台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給予資金補助和扶持。支持台資企業創建國家和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0.鼓勵台資企業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行銷、供應慨灶恥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我省設立亞太區或全球營運總部,可優先享受我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鼓勵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1.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建設特色鮮明、定位清晰、錯位發展的網路零售企業,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台資電商企業,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幫助台資企業通過“台商走電商”拓展內需市場。(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2.支持台資企業在我省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我省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3.鼓勵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併重組。(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4.台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所在地企業適用同等政策。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台資企業用地成本。(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5.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台資項目用地,在計畫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對於台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也允許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6.鼓勵台資企業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7.辦好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融入更多江蘇元素、體現更多江蘇特色,促進蘇台兩地產業融合發展。充分發揮兩岸企業家峰會作用,支持在蘇中、蘇北地區建設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責任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台辦)
18.重點支持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建設,加快淮安台資企業產業轉移集聚服務示範區等合作園區建設,積極複製自貿試驗區功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委台辦,淮安市人民政府、崑山市人民政府)
19.積極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做優做實我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涉台農業合作載體;利用海峽兩岸(揚州)農業合作試驗區和海峽兩岸(崑山)農業合作試驗區兩個國家級載體,提升蘇台農業合作水平。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參加江蘇農業國際合作洽談會和境外展銷活動,並給予展位費補助。(責任單位:省農委、省委台辦、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0.支持在蘇台資農業企業申報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出口農產品示範基地等,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同等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責任單位:省農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1.鼓勵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我省投資設立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密切兩地醫療衛生人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台資參與“健康江蘇”建設。(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2.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參加有關質量獎項的評選,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江蘇省質量獎的台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鼓勵在蘇台企參加“雙百品牌”產品和江蘇省工業企業質量信用AA級及以上的申報評選。(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3.定期舉辦江蘇省“紫峰獎”(台資企業)評選活動,獲獎企業可享受相關產業政策支持。(責任單位:省委台辦、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4.中小台資企業在“三計畫四行動”(小微企業成長培育計畫、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計畫、中小企業“百千萬”人才培育計畫、“網際網路+小微企業行動”、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行動、產業集群創新提升行動、小微企業融資“金惠行動”)中與省內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幫助中小台資企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5.支持台灣地區徵信機構與我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支持地方政府與台灣地區徵信機構建立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和套用機制,實現信用信息互動融合、共同套用,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6.鼓勵在蘇台資金融機構與本地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整合優質金融資源,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對台灣居民和台資企業的授信。(責任單位:江蘇銀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7.支持具有跨境資金管理中心功能的台資企業總部開展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台資企業總部可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按規定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具有投資和財務管理功能的台資企業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按規定參與涉台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分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8.支持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密集區發起或參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支持崑山申報兩岸金融創新合作綜合改革試驗區。(責任單位:江蘇銀監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9.鼓勵符合條件的在蘇台資企業登入大陸資本市場,支持已在大陸上市的台資企業開展再融資和併購重組。支持台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各類債券。成功上市(掛牌)或發行債券的企業,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政策享受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證監局、江蘇銀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0.支持專精特新台資企業、台灣地區青年創業企業登入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支持省股權交易中心開發適合台資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在項目路演、股權交易、融資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委台辦、江蘇證監局)
31.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台資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支持台資企業在公益性中小企業轉貸平台獲得金融支持,鼓勵台資參與省級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的補充工程,緩解中小微台資企業融資難題。(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江蘇保監局、江蘇銀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2.鼓勵台資來蘇設立保險法人公司、保險法人公司區域總部和客服中心、保險中介機構等,給予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我省設立持股不超過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責任單位:江蘇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3.支持蘇台兩地投資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兩岸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兩地企業在先進制造業領域互補合作。(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4.建立利用台資工作協調機制,健全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共享機制,協調解決利用台資重大問題。完善台資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對台商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直通車”服務。(責任單位:省委台辦、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拓展蘇台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
35.支持在蘇工作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萬人計畫”。鼓勵台灣地區人才申報省“雙創計畫”及各市縣相關人才計畫,積極給予創新創業相關扶持。對引進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的生活服務,妥善幫助解決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問題。(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6.鼓勵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參與頂尖人才頂級支持計畫,對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按照一定程式審批後,給予項目資助。(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7.支持台灣地區風創投機構加入江蘇人才創投聯盟,在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投融資服務中實現互利共贏。鼓勵台灣地區人才參加江蘇人才創新創業路演中心項目路演,對前景較好、質量較高的人才項目,積極給予創業投資扶持。(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8.支持台資企業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支持我省博士後創新平台吸納台灣地區優秀博士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和省資助招收博士後人員對台灣地區在站博士後人員科研項目同等資助,支持台灣地區在站博士後人員赴國(境)外開展短期培訓和學術交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9.支持符合條件的在我省創新創業的台灣地區人才申報江蘇省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計畫、雙創博士等人才項目;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台灣地區人才申報人社部創業啟動支持計畫、高層次人才試點資助計畫等。(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0.支持我省各類高校積極吸納台灣地區教師前來任教,研究制定台灣地區教師聘用、教研成果認定和學校師資水平認定等方面的具體配套政策。受聘台灣地區教師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蘇台灣地區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教學和科研計畫項目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41.對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制、協定工資制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其實際薪酬發放水平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範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2.支持省內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與台灣地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台灣地區高技能人才到江蘇企業傳師帶徒。支持兩地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3.在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我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境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與在境內取得的業績成果一併提交。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直接認定相應的中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4.每兩年舉辦一屆海峽兩岸(江蘇)職業技能競賽,納入省級一類競賽管理,獲獎台灣地區技術人員享受競賽同等待遇。在江蘇工作的台灣地區人才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可單獨組隊。台資企業開展技能比武和崗位練兵活動,可納入“百萬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競賽崗位練兵大活動”。鼓勵兩地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單位合作舉辦職業技能競賽。(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台辦、省教育廳、省總工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5.加強與台灣地區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動與台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互動交流。支持江蘇企事業單位與台灣地區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等加強合作,圍繞關鍵技術、核心工藝和共性問題等,組建技術聯盟,開展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協同創新,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科技計畫項目支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6.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等級評價的,提供服務便利,在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職業標準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台灣地區高技能人才作為競賽專家、開發專家或考評專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7.推動開展兩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在台灣地區已經取得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台灣同胞,持台灣地區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可在崑山開展執業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崑山市人民政府)
48.支持蘇台兩地人才服務機構開展雙向人才交流活動,邀請台灣地區的高層次人才到江蘇考察交流,支持在蘇工作的台灣地區各類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開展人才沙龍、組建專門協會等,將台灣地區人才列入黨委聯繫服務專家範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台辦、省委組織部,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蘇台兩地社會文化交融
49.鼓勵兩地文化單位在展覽、培訓、科研、舞台藝術等領域開展交流互動。支持台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江蘇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精彩江蘇”、“吳韻漢風——江蘇文化藝術節”等活動。(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委台辦、省文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0.支持在蘇註冊的台資文化企業申報江蘇藝術基金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舞台藝術、傳播交流推廣和藝術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資助。(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51.支持在蘇工作的台灣地區學者申報省社科基金項目。鼓勵蘇台兩地高校、科研院所加強交流合作,共同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套用,以及歷史文獻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研究。(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委台辦)
52.台灣同胞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不受數量限制。我省有關播出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地區生產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做數量限制。(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3.鼓勵我省出版發行單位與台灣地區出版界加強交流合作,每年組織省內出版發行單位參展海峽兩岸圖書交易會,並在江蘇書展期間設立台灣地區版圖書專區。鼓勵我省圖書進出口公司主動了解台灣地區版圖書市場需求,擴大進口。(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4.支持蘇台兩地文化創意產業界在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支持台灣地區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參與我省文創園區建設營運。鼓勵台灣同胞參加“紫金獎”文化創意設計大賽等各類文創賽事。(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委台辦、省文投集團)
55.在蘇註冊的台資文化企業從事文化設計創意、數字文化、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文化旅遊等文化產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報江蘇省紫金文化產業發展基金、江蘇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文化)。(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6.鼓勵和支持蘇台兩地旅遊業界加強交流合作,持續辦好“江蘇台灣交流燈會”等大型旅遊民俗文化活動,增進兩地民間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責任單位:省旅遊局、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7.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運動訓練、體育文化、後備人才培養、體育產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等領域與我省開展深層次合作。鼓勵台灣同胞參加海峽兩岸電競大賽、海峽兩岸(崑山)馬拉松賽等體育賽事。(責任單位:省體育局、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8.深化蘇台勞工界交流與合作,持續辦好“蘇台勞工一家親”活動。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在我省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台灣同胞可以加入工會組織,同等享受工會會員待遇。(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9.在我省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各級勞動模範、省“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省十大傑出青年、省優秀青年企業家等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0.在蘇台灣地區機構和個人可參評“江蘇慈善獎”,事跡突出的可推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協助符合條件的在蘇台灣同胞申報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項。(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文化廳、省文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1.鼓勵蘇台人道公益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兩岸同胞福祉。台灣同胞在我省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支持蘇台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兩岸同胞尋親、紅十字通信、兩岸同胞遺骨返鄉、私渡人員遣返鑑證、提供兩岸同胞死亡證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責任單位:省紅十字會、省衛生計生委)
62.台灣同胞可按程式受邀作為各級人大特邀嘉賓和政協特邀代表,旁聽人大、政協會議。(責任單位:全省各級台辦)
四、為台胞來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
63.常住我省台灣同胞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與江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體由居住地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4.鼓勵我省符合條件的高校招收台灣地區學生,並逐步增加招生數量。在蘇就讀的台灣地區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江蘇省台灣地區學生獎學金。加強對就讀台生的學習幫扶和生活照顧,以及就業輔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5.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見習,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認證且畢業後兩年內未就業並在當地辦理相關就業登記的給予相關見習生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接收單位,按每留用1人補貼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每年定期組織“台灣地區大學生江蘇實習特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6.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青年來我省就業,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應屆台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接收企業給予的培訓補貼,不超過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企業和個人對於培訓補貼不重複享受。對在大陸高校學習的台灣地區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比照本地高校畢業生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7.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台灣地區學生、取得大陸承認學歷的其他台灣地區居民及符合招聘條件的台灣地區學生,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符合招聘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8.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台灣同胞可在江蘇醫療機構申請註冊並執業,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9.支持已取得相應資格的台灣地區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相關考試後在我省執業。(責任單位:江蘇證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0.鼓勵台灣地區青年參加創業論壇、創業沙龍、創業大賽、項目對接、項目路演等創業活動。對在蘇創業台灣地區大學生,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創業、創業場地租金、創業帶動就業、創業項目、社會保險等補貼政策。將在蘇創業台灣地區大學生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支持重點群體,同等享受貸款扶持和財政貼息政策。(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1.支持台灣地區青年創業示範基地申報省級創業示範基地,獲得認定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台辦)
72.做好人社部門所屬人事人才網站系統升級,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升級網上招聘系統,支持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方便台灣同胞應聘。(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3.在我省工作的台灣同胞,可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於台灣同胞的大陸配偶,如曾在我省工作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後因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原當地戶籍的,回我省再就業時,可將在我省繳納的前後時段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台灣同胞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勵用人單位為台灣同胞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4.在我省常住的台灣同胞可按居住地規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當地購房政策的台灣同胞購買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貸款申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5.台灣同胞可以持台胞證在省內入住各類賓館酒店。省內各國際機場為台胞入境辦證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常住我省台灣同胞可辦理居住地市民卡、遊園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及文化惠民政策。(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6.各級台辦聘請的法律顧問,優先為台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台灣同胞按程式可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台民商事案件調處。(責任單位:全省各級台辦)
本實施意見由省委、省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相關主管部門承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支持台資企業主導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對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台資企業,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台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8.鼓勵台資企業牽頭或參與智慧型製造標準制定、承擔國家智慧型製造綜合標準化和新模式套用項目、智慧型製造試點示範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支持。鼓勵台資企業建設示範智慧型車間、工廠,對省級優秀示範智慧型車間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9.鼓勵台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給予資金補助和扶持。支持台資企業創建國家和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0.鼓勵台資企業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行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我省設立亞太區或全球營運總部,可優先享受我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鼓勵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1.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建設特色鮮明、定位清晰、錯位發展的網路零售企業,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台資電商企業,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幫助台資企業通過“台商走電商”拓展內需市場。(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2.支持台資企業在我省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我省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3.鼓勵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併重組。(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4.台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所在地企業適用同等政策。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台資企業用地成本。(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5.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台資項目用地,在計畫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對於台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也允許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6.鼓勵台資企業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7.辦好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融入更多江蘇元素、體現更多江蘇特色,促進蘇台兩地產業融合發展。充分發揮兩岸企業家峰會作用,支持在蘇中、蘇北地區建設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責任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台辦)
18.重點支持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建設,加快淮安台資企業產業轉移集聚服務示範區等合作園區建設,積極複製自貿試驗區功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委台辦,淮安市人民政府、崑山市人民政府)
19.積極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做優做實我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涉台農業合作載體;利用海峽兩岸(揚州)農業合作試驗區和海峽兩岸(崑山)農業合作試驗區兩個國家級載體,提升蘇台農業合作水平。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參加江蘇農業國際合作洽談會和境外展銷活動,並給予展位費補助。(責任單位:省農委、省委台辦、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0.支持在蘇台資農業企業申報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出口農產品示範基地等,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同等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責任單位:省農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1.鼓勵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我省投資設立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密切兩地醫療衛生人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台資參與“健康江蘇”建設。(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2.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參加有關質量獎項的評選,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江蘇省質量獎的台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鼓勵在蘇台企參加“雙百品牌”產品和江蘇省工業企業質量信用AA級及以上的申報評選。(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3.定期舉辦江蘇省“紫峰獎”(台資企業)評選活動,獲獎企業可享受相關產業政策支持。(責任單位:省委台辦、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4.中小台資企業在“三計畫四行動”(小微企業成長培育計畫、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計畫、中小企業“百千萬”人才培育計畫、“網際網路+小微企業行動”、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行動、產業集群創新提升行動、小微企業融資“金惠行動”)中與省內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幫助中小台資企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5.支持台灣地區徵信機構與我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支持地方政府與台灣地區徵信機構建立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和套用機制,實現信用信息互動融合、共同套用,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6.鼓勵在蘇台資金融機構與本地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整合優質金融資源,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對台灣居民和台資企業的授信。(責任單位:江蘇銀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7.支持具有跨境資金管理中心功能的台資企業總部開展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台資企業總部可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按規定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具有投資和財務管理功能的台資企業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按規定參與涉台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分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8.支持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密集區發起或參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支持崑山申報兩岸金融創新合作綜合改革試驗區。(責任單位:江蘇銀監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9.鼓勵符合條件的在蘇台資企業登入大陸資本市場,支持已在大陸上市的台資企業開展再融資和併購重組。支持台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各類債券。成功上市(掛牌)或發行債券的企業,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政策享受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證監局、江蘇銀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0.支持專精特新台資企業、台灣地區青年創業企業登入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支持省股權交易中心開發適合台資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在項目路演、股權交易、融資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委台辦、江蘇證監局)
31.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台資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支持台資企業在公益性中小企業轉貸平台獲得金融支持,鼓勵台資參與省級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的補充工程,緩解中小微台資企業融資難題。(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江蘇保監局、江蘇銀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2.鼓勵台資來蘇設立保險法人公司、保險法人公司區域總部和客服中心、保險中介機構等,給予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我省設立持股不超過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責任單位:江蘇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3.支持蘇台兩地投資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兩岸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兩地企業在先進制造業領域互補合作。(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4.建立利用台資工作協調機制,健全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共享機制,協調解決利用台資重大問題。完善台資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對台商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直通車”服務。(責任單位:省委台辦、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拓展蘇台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
35.支持在蘇工作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萬人計畫”。鼓勵台灣地區人才申報省“雙創計畫”及各市縣相關人才計畫,積極給予創新創業相關扶持。對引進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的生活服務,妥善幫助解決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問題。(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6.鼓勵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參與頂尖人才頂級支持計畫,對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按照一定程式審批後,給予項目資助。(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7.支持台灣地區風創投機構加入江蘇人才創投聯盟,在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投融資服務中實現互利共贏。鼓勵台灣地區人才參加江蘇人才創新創業路演中心項目路演,對前景較好、質量較高的人才項目,積極給予創業投資扶持。(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8.支持台資企業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支持我省博士後創新平台吸納台灣地區優秀博士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和省資助招收博士後人員對台灣地區在站博士後人員科研項目同等資助,支持台灣地區在站博士後人員赴國(境)外開展短期培訓和學術交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9.支持符合條件的在我省創新創業的台灣地區人才申報江蘇省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計畫、雙創博士等人才項目;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台灣地區人才申報人社部創業啟動支持計畫、高層次人才試點資助計畫等。(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0.支持我省各類高校積極吸納台灣地區教師前來任教,研究制定台灣地區教師聘用、教研成果認定和學校師資水平認定等方面的具體配套政策。受聘台灣地區教師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蘇台灣地區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教學和科研計畫項目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41.對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制、協定工資制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其實際薪酬發放水平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範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2.支持省內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與台灣地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台灣地區高技能人才到江蘇企業傳師帶徒。支持兩地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3.在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我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境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與在境內取得的業績成果一併提交。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直接認定相應的中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4.每兩年舉辦一屆海峽兩岸(江蘇)職業技能競賽,納入省級一類競賽管理,獲獎台灣地區技術人員享受競賽同等待遇。在江蘇工作的台灣地區人才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可單獨組隊。台資企業開展技能比武和崗位練兵活動,可納入“百萬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競賽崗位練兵大活動”。鼓勵兩地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單位合作舉辦職業技能競賽。(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台辦、省教育廳、省總工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5.加強與台灣地區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動與台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互動交流。支持江蘇企事業單位與台灣地區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等加強合作,圍繞關鍵技術、核心工藝和共性問題等,組建技術聯盟,開展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協同創新,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科技計畫項目支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6.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等級評價的,提供服務便利,在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職業標準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台灣地區高技能人才作為競賽專家、開發專家或考評專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7.推動開展兩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在台灣地區已經取得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台灣同胞,持台灣地區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可在崑山開展執業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崑山市人民政府)
48.支持蘇台兩地人才服務機構開展雙向人才交流活動,邀請台灣地區的高層次人才到江蘇考察交流,支持在蘇工作的台灣地區各類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開展人才沙龍、組建專門協會等,將台灣地區人才列入黨委聯繫服務專家範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台辦、省委組織部,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蘇台兩地社會文化交融
49.鼓勵兩地文化單位在展覽、培訓、科研、舞台藝術等領域開展交流互動。支持台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江蘇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精彩江蘇”、“吳韻漢風——江蘇文化藝術節”等活動。(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委台辦、省文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0.支持在蘇註冊的台資文化企業申報江蘇藝術基金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舞台藝術、傳播交流推廣和藝術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資助。(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51.支持在蘇工作的台灣地區學者申報省社科基金項目。鼓勵蘇台兩地高校、科研院所加強交流合作,共同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套用,以及歷史文獻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研究。(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委台辦)
52.台灣同胞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不受數量限制。我省有關播出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地區生產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做數量限制。(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3.鼓勵我省出版發行單位與台灣地區出版界加強交流合作,每年組織省內出版發行單位參展海峽兩岸圖書交易會,並在江蘇書展期間設立台灣地區版圖書專區。鼓勵我省圖書進出口公司主動了解台灣地區版圖書市場需求,擴大進口。(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4.支持蘇台兩地文化創意產業界在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支持台灣地區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參與我省文創園區建設營運。鼓勵台灣同胞參加“紫金獎”文化創意設計大賽等各類文創賽事。(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委台辦、省文投集團)
55.在蘇註冊的台資文化企業從事文化設計創意、數字文化、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文化旅遊等文化產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報江蘇省紫金文化產業發展基金、江蘇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文化)。(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6.鼓勵和支持蘇台兩地旅遊業界加強交流合作,持續辦好“江蘇台灣交流燈會”等大型旅遊民俗文化活動,增進兩地民間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責任單位:省旅遊局、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7.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運動訓練、體育文化、後備人才培養、體育產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等領域與我省開展深層次合作。鼓勵台灣同胞參加海峽兩岸電競大賽、海峽兩岸(崑山)馬拉松賽等體育賽事。(責任單位:省體育局、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8.深化蘇台勞工界交流與合作,持續辦好“蘇台勞工一家親”活動。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在我省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台灣同胞可以加入工會組織,同等享受工會會員待遇。(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9.在我省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各級勞動模範、省“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省十大傑出青年、省優秀青年企業家等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0.在蘇台灣地區機構和個人可參評“江蘇慈善獎”,事跡突出的可推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協助符合條件的在蘇台灣同胞申報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項。(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文化廳、省文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1.鼓勵蘇台人道公益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兩岸同胞福祉。台灣同胞在我省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支持蘇台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兩岸同胞尋親、紅十字通信、兩岸同胞遺骨返鄉、私渡人員遣返鑑證、提供兩岸同胞死亡證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責任單位:省紅十字會、省衛生計生委)
62.台灣同胞可按程式受邀作為各級人大特邀嘉賓和政協特邀代表,旁聽人大、政協會議。(責任單位:全省各級台辦)
四、為台胞來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
63.常住我省台灣同胞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與江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體由居住地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4.鼓勵我省符合條件的高校招收台灣地區學生,並逐步增加招生數量。在蘇就讀的台灣地區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江蘇省台灣地區學生獎學金。加強對就讀台生的學習幫扶和生活照顧,以及就業輔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5.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見習,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認證且畢業後兩年內未就業並在當地辦理相關就業登記的給予相關見習生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接收單位,按每留用1人補貼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每年定期組織“台灣地區大學生江蘇實習特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6.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青年來我省就業,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應屆台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接收企業給予的培訓補貼,不超過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企業和個人對於培訓補貼不重複享受。對在大陸高校學習的台灣地區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比照本地高校畢業生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7.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台灣地區學生、取得大陸承認學歷的其他台灣地區居民及符合招聘條件的台灣地區學生,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符合招聘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8.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台灣同胞可在江蘇醫療機構申請註冊並執業,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9.支持已取得相應資格的台灣地區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相關考試後在我省執業。(責任單位:江蘇證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0.鼓勵台灣地區青年參加創業論壇、創業沙龍、創業大賽、項目對接、項目路演等創業活動。對在蘇創業台灣地區大學生,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創業、創業場地租金、創業帶動就業、創業項目、社會保險等補貼政策。將在蘇創業台灣地區大學生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支持重點群體,同等享受貸款扶持和財政貼息政策。(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1.支持台灣地區青年創業示範基地申報省級創業示範基地,獲得認定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台辦)
72.做好人社部門所屬人事人才網站系統升級,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升級網上招聘系統,支持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方便台灣同胞應聘。(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3.在我省工作的台灣同胞,可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於台灣同胞的大陸配偶,如曾在我省工作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後因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原當地戶籍的,回我省再就業時,可將在我省繳納的前後時段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台灣同胞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勵用人單位為台灣同胞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4.在我省常住的台灣同胞可按居住地規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當地購房政策的台灣同胞購買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貸款申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5.台灣同胞可以持台胞證在省內入住各類賓館酒店。省內各國際機場為台胞入境辦證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常住我省台灣同胞可辦理居住地市民卡、遊園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及文化惠民政策。(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6.各級台辦聘請的法律顧問,優先為台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台灣同胞按程式可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台民商事案件調處。(責任單位:全省各級台辦)
本實施意見由省委、省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相關主管部門承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