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費糾紛先行和解激勵機制的規定

《關於消費糾紛先行和解激勵機制的規定》是2023年江蘇省消保委結合工作情況,制定出台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消費糾紛先行和解激勵機制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江蘇省消保委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江蘇省消保委出台《關於消費糾紛先行和解激勵機制的規定》。

內容解讀

該規定明確,消保委組織暢通先行和解綠色通道,依託“智慧315”服務平台,開放企業端接口,建立健全經營者加入與退出機制。對經營者主動落實消費糾紛先行和解責任的採取多種激勵措施:針對經營者與消費者達成先行和解的消費糾紛,不計入企業累計投訴數據池,不參與省內消費投訴評價;綜合經營者先行和解處理結果、時效等,建立信用等級分類,並將其作為誠信企業等評選的重要參考指標;經營者先行和解信用等級優秀的,可作為正面信息推送徵信機構,報送政府有關部門並予以公示。此外,對於加入消費糾紛和解平台的經營者,消保委組織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對加入和解通道卻又拒不和解、虛假承諾、多次逾期未處理的企業,及時將其移出先行和解綠色通道企業庫,並通過警示約談、披露曝光等方式加強監督。
通過制度化規定,對企業自願、快速加入糾紛和解具有積極促進意義。
首先,著眼於消費滿意度提升,糾紛解決便利化。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發生消費糾紛後的第一時間內自主協商達成和解,快速便利解決糾紛,既節約了消費者維權的時間成本,又有效地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和售後成本,提升了消費滿意度。
其次,助力最佳化消費環境,糾紛評價精準化。延伸拓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糾紛化解功效,對通過先行和解化解糾紛的企業,相關糾紛將不計入企業累計投訴數據池,不參與省內消費投訴評價。精準評價消費糾紛,利於激勵企業樹立維權第一責任人意識,提升糾紛化解積極性。
再次,以數位化建設為工作引擎,糾紛處理信息化。省消保委始終致力於搭建完善糾紛處理平台,善用大數據思維,盤活數據資源,讓數位化信息技術為工作賦能,使企業誠信自律由“軟口號”轉變為“硬約束”,助力最佳化消費體驗,提振消費信心。
最後,前端和解與終端評價有機結合,消費維權品牌化。江蘇省消保委自2019年起聚焦數字平台建設,搭建“智慧315”先行和解直通車;2022年上線運行省級消保委投訴信息公示系統。此次將以先行和解激勵機制為契機,進一步樹立具有江蘇特色的維權品牌,形成並推廣消費糾紛化解“江蘇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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