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運服務談判的決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93年12月15日
  • 條約種類:其他
  部長們,
注意到參加方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列入減讓表中的海運服務承諾將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稱“《WTO協定》”)同時生效,
決定如下:
1.海運服務部門的談判應在自願基礎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範圍內進行。談判在範圍上應全面,旨在就國際海運、附屬服務以及港口設施的進入和使用作出承諾,從而在一固定時間表內取消限制。
2.設立海運服務談判小組(下稱“NGMTS”)執行此授權。NGMTS應定期就這些談判的進展情況提出報告。
3.NGMTS中的談判應對宣布參加意向的所有政府和歐洲共同體開放。截至目前,下列各方已宣布參加談判的意向:
阿根廷、加拿大、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芬蘭、香港、冰島、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挪威、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美國。
其他關於參加意向的通知應交《WTO協定》的保存人。
4.NGMTS應不遲於1994年5月16日召開第一次談判會議。談判小組應不遲於1996年6月結束談判,並提出最終報告。最終報告應包括實施這些談判結果的日期。
5.直到談判結束時,第2條和《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屬檔案》的第1款和第2款中止對本部門適用,無需列出最惠國待遇的豁免。儘管有該協定第21條的規定,但是在談判結束時,各成員仍有權改善、修改或撤銷在烏拉圭回合期間就本部門作出的任何承諾而無需提供補償。與此同時,儘管有《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屬檔案》的規定,但是各成員應最後確定其關於本部門最惠國待遇豁免的立場。如談判未能成功,服務貿易理事會將決定是否依照本授權繼續進行談判。
6.談判產生的任何承諾,包括其生效日期,應列入《服務貿易總協定》所附減讓表中,並應遵守該協定的所有規定。
7.即日起至待根據第4段確定的實施日期止,各方理解參加方除為回應其他國家實施的措施及為維護或提高海運服務提供的自由程度外,不得實施任何影響海運服務貿易的措施,也不得以可提高其談判地位和影響的方式實施這些措施。
8.第7段的實施應受NGMTS的監督。任何參加方均可就其認為與第7段實施有關的任何行動或遺漏提請NGMTS注意。此類通知一經秘書處收到即應被視為已向NGMTS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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